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发布过一系列关于民族教育的法规。,大体包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定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总的方针政策的法规。如1951年11月23日政务院第112次政务会议批准发出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指示》;1980年10月21日发出的《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等。
第二,为了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内从中央到地方都要设置专门管理少数民族教育的行政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规定。如1952年4月16日发出的《政务院关于建立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
第三,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除了一般教育经费之外,增设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补助费,以解决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特殊需要,并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待遇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照顾措施。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1951年11年23日政务院第112次政务会议批准的《少数民族学生待遇暂行办法》;1953年3月21日发出的《教育部关于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使用范围的指示》;1956年9月发出的《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经费问题的指示》等。
第四,在学校的设立和学生的升学方面,对少数民族采取了特殊照顾办法,包括在人口居住分散的牧区和山区开班设校学生人数定额低,各类学校招生时放宽入学年龄和降低录取标准,以及除了民族院校之外,一般学校还设立民族班、预科班等。同时,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也有照顾办法。关于这些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952年11月9日发出的《政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1962年8月2日发出的《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的通知》。
第五,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解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所需要的师资,并有计划地抽调一部分汉族教师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951年11月23日政务院第112次政务会议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1956年7月20日发出的《教育部关于抽调初中、师范教员和教育行政干部支援西藏的通知》;1980年3月19日发出的《教育部关于继续派援藏教师的通知》;1981年10月16日发出的《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选派第三批援藏大学教师的通知》;1985年3月7日发出的《教育部关于筹建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的通知》等。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培养少数民族各种科学技术人才方面,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如1980年5月卫生部、国家民委和教育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的意见》和《关于内地省、市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医学教育试行方案》;1983年4月18日发出的《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3年6月19日发出的《卫生部、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医学院校培养少数民族高级医学人才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