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宽报考年龄。教育部在《关于一九五四年全国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指示》中规定: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的入学年龄为15周岁至25周岁,少数民族子女入学年龄可以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30周岁。1955年12月2日,教育部在“关于放宽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时,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报考年龄一般应比照当地规定放宽2至3岁。当年毕业生报考,不受年龄大小限制。
(2)放宽录取尺度。早在1950年制定的高等学校报考新生的规定中就指出:少数民族学生考试成绩虽然稍差,得从宽录取。1953年至1961年,改为同等成绩优先录取。1962年,中央批转“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提出要恢复高等学校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办法。为了贯彻这个指示,教育部与中央民委于同年3月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做出三条专门规定:
一是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其他一般高等学校,仍旧恢复过去“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当他们的成绩与其他考生相同时可以优先录取。
二是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当他们的考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最低标准时就可以优先录取。
三是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文史类,免试古代汉语。从1962年一直延续至今的,大体上还是采用适当降分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