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分配。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提出,大学、专门学院等少数民族毕业生工作分配,在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下,分配他们到民族地区或民族事务部门工作。1964年教育部在《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暂行办法》中规定,在服从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情况应在调配计划范围内给予适当照顾,应当根据所学专业、民族和籍贯,尽可能分配到本民族地区、民族事务机关或民族学校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基本上坚持贯彻了这些原则。1980年以来对部分高等院校举办的民族班的毕业生也有相应的规定:除特殊情况个别留在内地工作外,一律回原省、自治区,由主管毕业生分配部门分配工作;对定向招生的民族班的毕业生,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分配。
(2)对来自民族地区的毕业生分配。对来自民族地区的毕业生,从1981年开始,规定凡所学专业为原地区需要的,原则上回原地区。为了互通有无和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调剂。
(3) 对到民族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分配。对内地学校分配去民族地区的毕业生,实行动员和鼓励,并坚持按计划进行调配派遣。从1982年开始,凡从内地志愿去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边远地区的毕业生,经这些地区同意,可以不受计划的限制。同时,实行定期服务制度。从1982年起,对去青海、西藏两省区的毕业生实行8年轮换的办法。满8年后,可由其家庭或配偶所在地的干部管理部门安排工作。另外,从1983年开始,凡去边远地区(按照国发〔1983〕68号文)所规定的范围和县以下农村〔不含县级)工作的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待。对去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工资还可以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8年即作为固定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