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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7-07-14 11:31来源:国家民委网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由福建省财政厅、省民宗厅联合修订的《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共17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一是少数民族补助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县级财政、民族宗教部门在安排项目补助时应按照量力而行、集中使用、合理布局、保证急需的原则进行审报。项目补助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申请补助理由、自筹资金情况、申请补助金额、项目完成时间、建成后预期效益(经济和社会)、评估论证意见等。二是市、县(区)级民宗局、财政局根据本地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每年9月15日前,提出次年的补助资金需求额度,上报省民族宗教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族宗教厅根据各设区市报送情况以及当年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按要求审核并提前下达次年少数民族补助资金至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应及时做好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下达工作,资金分配情况应及时报送省、市民族宗教厅(局)、财政厅(局)。三是设区市财政和民族宗教局应当在各县(市、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开展抽查,将年度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办法》强调,省、设区市财政和民族宗教部门将适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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