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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2017-08-29 11:33来源:国家民委网站    

  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吉林省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新举措,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制度保障,对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办法》规定,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传统节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每年九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省政府每五年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法》指出,省政府设立民族乡(镇)补助费,每个民族乡(镇)补助费每年不低于二十五万元,用于民族文化、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省、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自治地方的旅游业发展纳入旅游总体规划,在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风情和自然风光等特色旅游事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旅游业发展。

  按照《办法》要求,吉林省将更加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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