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产生、发展和消亡的一般规律

2009-10-23 16:10作者:国家民委 转自国家民委网站  
  民族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
  (一)关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西方的说法大多受宗教影响,认为是上帝制造和安排的。与马克思恩格斯同时代的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长期深入美洲印第安人中,对其历史、社会、部落组织、婚姻、习俗等进行科学的考察,写出了多部著作,其中《古代社会》具有突出的科学价值。马克思非常重视这部著作,认真阅读并写了详细摘要。恩格斯在马克思研究基础上,根据摩尔根书中提供的详实材料,写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研究了古代氏族社会与民族和私有制、阶级、国家起源的规律。这部著作贯穿和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完善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发展规律研究的科学领域。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是人类在原始社会末期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日益增多,掠夺财富和奴隶的战争不断扩大。为了加强实力,亲属部落或邻近部落结成地域联盟,对立的阶级与国家逐步形成。在这一长期过程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逐步发展成以地缘关系结合的人们共同体,民族产生了,这就是“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
  民族不同于种族。种族也称人种,是由人的体肢形态上的某些共同的遗传特征为标志,属于生物学范畴。一个种族可以包括很多不同的民族。民族也不同于国家。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代表国家的是统治机构。
  民族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几种社会形态的变革,也从古代民族发展为现代民族。在这一过程中,民族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民族压迫造成的强制同化,或者多种因素形成的自然同化,使得一些民族消失了,或者由一个或几个民族中分化出来一部分人,长期生活在一起而逐步形成为一个新的民族。社会主义制度为各民族全面发展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与环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属于各民族共同的因素越来越多,但是各民族的特点与文化、观念等会长期保持和发展下去。这是一个符合民族发展规律的自然发展过程。
  民族融合是指民族特征和民族差别逐步消失,形成为一个没有民族界限的人类整体。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也是体现民族与民族问题产生、发展和消亡规律必然趋势的自然过程。在存在民族压迫的阶级社会里,虽然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与社会交往日益频繁,各民族共同的因素也不断增多,但是民族歧视与压迫政策,使民族之间隔阂、对立、仇视也逐步加深,强大的统治民族并吞、强制同化弱小民族,使得民族之间斗争也不断加剧,这一时期不可能出现真正的民族融合。在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实现了一律平等,各民族的共同性日益增多,这种共同性的增多是在各民族充分发展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不带有任何强制手段。社会主义时期是民族发展繁荣阶段,而不是实现民族融合、民族消亡的阶段,这也是由民族与民族问题发展规律决定的。正如毛泽东曾指出的:“首先是阶级消亡,而后是国家消亡,而后是民族消亡,全世界都是如此。”所以说民族在摆脱压迫剥削以后,再经过发展繁荣阶段,在充分发展过程中逐步自然增加共同性,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阶段的演进,在全世界范围,阶级与国家消亡之后,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社会和谐并趋于一致,一种世界范围自然形成的语言代替了各民族的语言,各民族的特征与文化已经全部融入共同的整体之中的时候,各民族才能融为一体。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的概念和中国的民族识别
  对民族概念给以科学界定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开始的。他们在《共产党宣言》和《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分别论述了民族的地域、经济生活和语言等要素。列宁在很多著作中都论述过语言、文化、地域等特征对民族形成的作用。斯大林在对欧洲民族及其发展进行研究基础上,综合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民族要素的分析,对现代民族的特征给予了明确界定:“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运用这个民族概念,必须同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特别是历史发展与欧洲的民族国家差别较大的国家,在界定民族成分时必须依据本国的民族构成与分布的实际状况。
  在中国历史上,经过长期发展,民族不断分化和组合,形成众多族体,而支系又很繁多,族称相当复杂。在民族称谓上,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国汇总上报的民族名称就有400多个,其中仅云南一省就有260多个。有些是同一民族的不同族称;有些族称与其他民族族源有密切关系;也有的是以生产生活条件和习惯而取名的。在民族分布上,虽然是大杂居小聚居,但一个民族往往分布多处,分布在不同地域。在语言上,一般同一民族有一种共同语言,包括不同的方言;但也有不同的民族使用同一种语言,同一民族使用两种或几种语言的情况。关于共同经济生活,我国少数民族一般都处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阶段,一个民族没有形成资本主义的统一市场和经济中心,相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毗邻或杂居,倒形成了一个多民族的共同市场和经济中心。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是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但也要注意其哪些成分是本民族固有的,哪些是受别的民族影响的。因此对一些人们共同体特征进行识别,确定其民族成分,是当时民族工作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民族识别是一项理论性、政策性、科学性很强而又关系到落实民族政策的基础工作。我国的民族识别,是根据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参照列宁、斯大林论述的民族的几个特征或要素进行的,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分布地域大小、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高低、社会发展阶段先进与后进,都实行一律平等政策。对众多待识别的族称,我们的民族识别工作首先查清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其次确定是单一的少数民族还是其他民族的一部分。在民族识别工作中,把形成民族的科学依据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同被识别的人们共同体的意愿紧密结合起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特别是知识分子、干部,包括爱国民主上层人士的意见,既“名从主人”,充分协商,又实事求是地确认民族属性、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称,使这项工作有利于民族团结与民族的发展繁荣,有利于各民族间凝聚力的增长。
  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经过识别和归并,确认包括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朝鲜、满等38个少数民族。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时,经过调查研究和识别,又确定了15个少数民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重申与落实民族政策工作,又确定了2个民族,至此我国已确定了55个少数民族,民族识别的工作基本完成。民族识别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很有特色的一项工作,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上都取得了成功的经验,这项经验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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