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会上指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是要更好地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需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
2004年6月4日,《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意见》指出,要按照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关于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快边境地区发展的部署,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部署,促进边境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要进一步提高对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加大对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协调落实好兴边富民行动建设项目,加强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的人才培养工作,加强对兴边富民行动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兴边富民行动的舆论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兴边富民行动的领导。
2004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十六次集体学习,内容是我国民族关系史的几个问题。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民族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他强调,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坚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深入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学习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和宗教学等有关民族问题的知识,不断丰富自己为做好民族工作所需要的各方面知识。
胡锦涛指出,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促进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关键时期。必须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努力把民族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胡锦涛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切实抓好。要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倾听少数民族群众呼声,下大气力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要最广泛、最充分地把各族群众凝聚和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团结奋进、共谋发展的良好政治局面,万众一心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任务。
2005年5月27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胡锦涛强调,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始终把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大工作来抓,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不断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繁荣发展,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胡锦涛指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中来解决,解决好民族问题又有利于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我们要切实落实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任务,使民族地区的面貌更快地得到改变,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要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重要保证。
胡锦涛强调,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胡锦涛指出,为实现这一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二)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三)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胡锦涛强调,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都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政策措施,作出工作部署,并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强学习,深入调研,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不断提高驾驭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凝聚人心、维护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要夯实基础,健全组织,大力加强民族地区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要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各级干部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带领各族群众埋头苦干、不懈奋斗。
这是新世纪新阶段的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也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组成后的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全局的第一个决定,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是历史性的突破。国务院颁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历史性的突破。
2005年9月6日,由国务院颁布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强调,要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力量帮助包括内蒙古、黑龙江、福建、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10省(区)中的86个县、238个乡镇、640个行政村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22个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步伐,走上共同富裕道路。《规划》指出,要通过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加大信贷资金的扶持力度、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加大对口帮扶力度等有效措施,达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群众增收,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加强培训,提高人口素质的目标。
2006年1月16日,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充分认识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民族传统体育是群众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发掘整理和研究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建立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培养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加大民族传统体育的宣传力度,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增强少数民族体质,促进民族传统体育发展。
2006年10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尽快使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得到改善,逐步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及粮食主产区、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生态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支持。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产业转移,扶持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项目,加快这些地区的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鼓励东部地区带动和帮助中西部地区发展,扩大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对口援助,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纽带、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的互惠互利机制。要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2007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强调,要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基础条件,着力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特困和特需问题,努力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水平,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事业,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稳步提升少数民族社会福利水平,切实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扩大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对外开放,逐步健全民族法制体系,不断完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继续营造各民族和谐发展社会环境。在“一五”期间,要重点实施特困少数民族群众解困工程;民族基础教育帮扶工程;民族高等院校建设工程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发展工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工程;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培养工程;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工程;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合作工程;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程;少数民族现状调查工程。切实把少数民族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民族事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能力建设。通过以上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007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强调,要通过加大对边境地区的资金投入;实行特殊的贫困边民扶持政策;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全面落实发展社会事业的优惠政策;加强边境地区人才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边境地区开发建设;实施一批兴边富民重点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边民的贫困问题,拓宽增收渠道,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指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
2007年10月21日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2008年1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切实做好全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工作,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古籍对发展民族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通知要求,要深刻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要严格执行民族平等政策,坚决纠正和防止发生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障民族平等的规定。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对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各项民族政策落到实处。
2008年11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提高群众科学素质,帮助民族地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008年11月5日,中宣部、国家民委发布的《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强调,搞好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事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深刻认识民族团结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团结的生命线,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落到实处。
2008年11月26日,《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要求,要开展和加强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2009年4月1日,《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党和国家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2009年4月22日,《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强调,要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考生民族成分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监督到位。
2009年6月,全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
意见强调: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成就。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
意见提出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并提出到2020年,实现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群众读书看报难、收听收看广播影视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等具体目标。
意见制订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和博物馆建设扶持力度,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文化建设,努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等具体政策措施,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意见还要求从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法规、深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及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等方面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并对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提出具体要求。
2009年8月,经中央同意,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意见要求,要深刻认识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开展维护国家统一和热爱伟大祖国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各民族团结友爱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地区发展成就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宣传教育。要面向基层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学校深入进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大力开展先进典型学习宣传活动,积极营造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舆论氛围。
2009年8月25日,中宣部、教育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主题活动,进一步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立足当前,利用暑期认真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活动方案,在今年秋季开学后立即开展 “民族团结教育”主题活动,抓住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重要环节,把教育活动开展到每一个班级、覆盖到每一个学生。要结合“我爱我的祖国”主题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教育系统“祖国万岁”歌咏活动、“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等,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学生进一步增强稳定压倒一切意识、民族团结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人人争做民族团结的维护者、促进者。
通知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强调指出,要利用暑期时间,集中进行学校领导班子、教师的民族团结教育全员培训,秋季开学后专门安排一段时间集中对全体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开发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增强民族团结教育的现实感和针对性;发挥学校党团组织优势,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其他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内地各民族院校和民族中小学,内地有民族班、预科班的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的特点和实际,结合学生返校的思想动态,把“民族团结教育”主题活动抓实抓好。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一是扎实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二是切实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将民族团结教育教学内容纳入小学阶段考查和中考、高考及中职毕业考试范围。三是充分运用多种形式、途径和方法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
2009年9月15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强调,做好民族工作,在新形势下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对维护和发展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打击民族分裂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009年9月29日电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胡锦涛强调,60年前,新中国的成立开启了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历史新纪元,翻开了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历史新篇章。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我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共同谱写了人民共和国繁荣富强的壮丽史诗,共同奏响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强音。60年来,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为我们推动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战胜国内外各种困难和风险挑战、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胡锦涛指出,回首60年,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经验弥足珍贵。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必须坚持党的民族政策不动摇,必须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动摇,必须坚持维护祖国统一不动摇。60年的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必须坚持一切从我国民族问题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胡锦涛强调,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民族团结进步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我国每一个民族都是祖国大家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我国每一个民族都为中华民族发展壮大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国每一个民族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只有56个民族拧成一股绳,中华民族才能拥有强大民族凝聚力,才能不断创造历史伟业,才能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挑战,才能维护祖国统一安全,才能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胡锦涛就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出4点要求。第一,进一步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显著加快民族地区保障和改善民生进程,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第二,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总结和发扬成功经验,探索和创新工作思路,不断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第三,进一步动员全社会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第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不断提高驾驭和解决新形势下民族问题能力,推进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胡锦涛强调,要把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跟党走、群众中有威望、工作上有实绩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民族地区各族干部要相互学习、彼此尊重、紧密团结、密切合作,全心全意为各族群众谋利益,共同担负起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加强团结的历史重任。
胡锦涛指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是全社会学习的楷模,是民族工作的宝贵财富。要认真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善于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充分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各族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