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指出:搞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不仅有助于这些地区的群众尽快脱贫致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紧抓好对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贯彻落实适应这些地区实际的特殊政策措施,早日解决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
1989年10月1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西藏工作会议纪要》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列主义原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必须始终一贯地、全面地加以坚持。
1989年10月1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西藏工作会议纪要》强调,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团结是我们国家兴旺发达的保证。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是我们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
1990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听取全国民委主任会议汇报时指出:民族工作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的大问题。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尽早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轨道,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大问题,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必须高度重视。
1990年2月15日,李鹏同志在《全国民委主任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重视民族问题,就要牢记这样一个基本国情: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制定方针政策和经济建设发展计划,实施各项重大政策措施,都必须体现多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占一定比例这一基本国情。”
1990年12月3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强调,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反对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和民族分裂。
1990年12月3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指出: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自治地区土地辽阔,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很大。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于巩固边防,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全国经济发展,都有重大意义。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的优势,把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社会经济发展妥善结合起来,逐步改变民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状况,使之同全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继续贯彻落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老根据地、边疆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扶持这些地区的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国家和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要对这些地区给予财力、物力和技术力量的支持,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这些地区发展经济的内在活力。
1991年3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月年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指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对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民族地区的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有了较快发展。但是,近几年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重视不够,一些优惠政策落实较差。有关地区政府和部门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按照国家民委等部门提出的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并狠抓落实,真正抓出成效。
1992年1月14日至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作了题为《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的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密切联系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加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为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共同奋斗。
我国民族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时,主要表现在彻底废除了一切民族压迫制度,实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解决了少数民族内部的阶级压迫、阶级剥削问题,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地区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部分少数民族解决了温饱问题,一部分人已经开始过上比较宽裕的生活;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有了很大发展。
四十多年来,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共同为维护和促进祖国的统一、安定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我国各民族的大团结,经受了各种严峻考验。我们可以自豪地说,中国各民族的大团结是稳固的,这是我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我国民族工作最基本的经验,就是我们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开创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人口近1亿,绝大多数陆地边疆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自治地方地广物博,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四。全国的绝大多数县、市都有两个以上民族共居。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我们必须从振兴中华民族的高度,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
90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是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的关键时期。应着重抓好五项工作:一、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逐步与全国的发展相适应。二、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三、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四、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五、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
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
改革开放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民族地区要加强同沿海地区的经济联系,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结交新伙伴,开拓新市场,要把扩大陆地边境的对外开放,作为我们整个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
四十多年来,成千上万的汉族干部、工人、知识分子、解放军指战员,响应党的号召,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为兄弟民族的发展和民族地区的繁荣进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各族人民对他们是永志不忘的。今后,汉族同志和少数民族同志,要继续发扬互相尊重、互相学习的优良传统,齐心协力,艰苦奋斗,共同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成员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是我们党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各级党委要以更大的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和各种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既要在数量上有计划地扩大,更要在提高素质、改善结构上下功夫;既要注意从少数民族中选任一批能在90年代起骨干作用的干部,更要注意选任一批跨世纪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我国历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过长期的锤炼,形成了具有强大内聚力的中华民族。为了加强各民族大团结,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为了维护祖国的统一,我们必须同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进行坚决斗争。……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也是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核心力量。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首先要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好我国的民族问题,在各民族干部群众中,要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不论出身于哪个民族,都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通过自己的模范作用,影响和带领本民族和各民族群众,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
1992年10月18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坚持实行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全面进步。
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问题是关系我们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问题。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教训再一次说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加强民族团结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重要任务。
现在,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民族矛盾和宗教纷争十分突出,频频引发流血冲突和局部战争,动乱不断。国际敌对势力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作为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西化”和“分化”的突破口。这很值得我们注意和警惕。我国民族、宗教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民族关系是和睦的,民族团结是巩固的,宗教界也是稳定的。这充分说明,我们中华民族是有强大凝聚力的,我们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是正确的,我们的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当然也要看到,我们的民族工作、宗教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相当严峻。在民族工作方面,在一些地区,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有所抬头,境外国外敌对势力挑拨我们各民族的关系,煽动民族情绪,加紧进行政治渗透和分裂活动,威胁着这些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和经济建设。在宗教工作方面,一些地方滥建、扩建寺观教堂,频繁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加重,有的地区竟达到年纯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群众生产生活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恢复了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有的地方教派纷争,发生流血事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外敌对势力加紧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扶植地下势力,建立非法组织,同爱国宗教团体争夺寺观教堂的领导权。此外,有的地方也还存在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的现象。
发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认识必须统一,态度必须明确,工作必须加强。我们有些领导干部对民族工作、宗教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麻木不仁,官僚主义严重,有的甚至参与闹民族纠纷,助长宗教活动。这种现象是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纠正。
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对当前存在问题的潜在危险性,要十分警觉,切不可掉以轻心。当然,也不要把问题看得过分严重,以致草木皆兵,惊慌失措。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现代科学技术,加上我们讲政治,威力就大多了。到什么时候都得讲政治”。这一点很重要。居安思危,有政治观念,才能头脑清醒,才能站得高看得远,才能在千头万绪的日常事务中不迷失方向。
在民族问题上我想强调三句话: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们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如果国家不统一,民族不团结,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无法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各民族也就不可能实现共同发展。中华民族经历了几千年交融的过程,各族人民在彼此交往特别是近百年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发展了休戚与共、相互依存的亲密关系,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谁也离不开谁。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不断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唯有这样,国家的统一才能稳固,中华民族才能振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才能顺利实现。对于破坏民族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坚决消弭在萌芽状态,绝不能姑息迁就,犹豫不决。同时,必须掌握好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应该看到,民族和宗教问题中的矛盾,大量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一定要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疏导工作,即使出了点乱子,也要始终立足于信任、争取、团结最大多数群众,以利于坚决、准确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对于各民族中的违法犯罪分子,都应当依法惩处。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增长处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才干,见微知著,未雨绸缪,从容应对。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既能保证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内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团结,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经过几十年的考验,证明了这项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当前的关键,是要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民族区域自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明年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十周年,要对自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必须继续大力培养民族干部,并在各族干部中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教育。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全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所以,我们处理民族地区的各种问题,都必须牢牢掌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我国民族之间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存在的差距,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原有基础薄弱,在一段时期内,同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还可能有拉大的趋势。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注意,要加强研究,提出对策。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通过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使全国各族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如果只是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富,而大部分地区大部分人仍然贫穷落后,那就不是社会主义。缩小发展差距要有一个过程,要经过长期的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我们要通过政策调节,加强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和帮助。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各种项目,都必须与当地少数民族的发展、繁荣结合起来。同时,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强对口支援,积极有效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少数民族地区要自力更生,发挥自己的优势。要通过共同努力使发展差距逐步缩小,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1998年7月9日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考察工作时指出。要维护和加强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
1999年9月29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出席大会并讲话。
他指出: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中华民族历史的新纪元。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方针政策,领导我们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和制度,既全面考虑了我们这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事实,又全面考虑了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上存在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既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积极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因而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这些正确的政策和制度,保证了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和巩固,保证了各民族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保证了我们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基本政策和制度是我们的重要政治优势,是我们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和改变。
新中国的民族工作主要有两大历史任务:一是通过进行社会制度的变革,引导翻身解放的各民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二是通过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加快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党的领导下,第一项任务早已胜利完成,第二项任务也已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事实充分说明,我们的民族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们处理民族问题也是最成功的。这是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共同奋斗的结果,大家应该百倍珍惜。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天下仍很不太平。纵观全球一些热点地区发生的冲突和战争,大都与民族问题处理不当或外国势力插手民族纠纷有关系。凡是民族问题处理得不好的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问题或乱子。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社会的安定团结,什么事情都办不成,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无从谈起。这些年来,我们在前进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风险,有政治领域的也有经济领域和自然界的,有来自国内的也有来自国外的,但我们都顶住了,保持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始终同心同德、紧密团结。在跨世纪发展的征程上,我们要继续坚持不懈地做好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团结。
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全国各族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真正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实现了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这是各民族大团结,各民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坚实政治基础,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我们既不能忽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也不能人为地扩大民族差别。全党同志必须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发展的战略目标,从现在起到2010年,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第一,抓住历史机遇,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民族地区地域广大,资源丰富,潜在市场广阔,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在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逐步缩小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要求,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要求,也是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要求。总之,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族地区的发展与沿海地区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的发展步伐大大加快了,但这种历史形成的差距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我们要继续抓住机遇,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以利于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共同繁荣。民族地区的发展,要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坚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国家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支持的力度,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等投入民族地区的开发。要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合理开发和利用民族地区的资源,建立一些产业基地,使之成为促进民族地区和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开发这些资源和建设项目,一定要注意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利益和实惠。同时要注重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要把它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民族地区的扶贫攻坚任务还比较艰巨,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条件已基本具备。实施西部大开发是我国下个世纪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从现在起有关部门应加紧进行研究。要进一步明确民族地区发展的主要目标、基本任务和重要方针政策,有目标、分阶段地推进民族地区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民族地区的广大干部和群众要抓住机遇,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创造改革和建设的新业绩。
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实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努力推广实用技术和有条件发展的高新技术,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向民族地区转让科技成果,积极引导科技人才向民族地区合理流动。要继续推进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大力普及科技知识,引导人们崇尚科学,破除迷信。要结合少数民族的实际,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以利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了解、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要继续发扬光大。既要继承和发展各民族的优秀文化,又要积极吸取新知识新观念。
第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任何时候都要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健全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制,以利维护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按照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制定培养计划,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尤其要重视高、中级领导干部的培养和选拔。要通过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同时,要努力改善干部队伍的结构,培养更多的适应民族地区建设需要的科技人才和经济管理人才。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与少数民族干部团结奋斗,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无论是少数民族干部还是汉族干部,都是党和国家的干部,都要以党和全国人民的事业为重,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共同为各民族群众谋利益。
第三,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要努力发扬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这是我们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重要保证。没有民族地区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实现了全国的现代化。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意义更为重要。全党同志都要高度重视民族问题。
要坚持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与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水平,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还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尤其要注意在各族青少年中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工作,让我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维护社会稳定,是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要用团结、教育和疏导的办法,正确处理各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解决出现的利益纠纷,防止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要教育各民族群众高举团结和法律的旗帜,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认真做好散居和杂居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工作,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利用民族和宗教问题实施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是西方敌对势力的一贯手段。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敌人。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是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依法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防范和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
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利于宗教工作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继续巩固和发展党与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要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从事分裂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把宗教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士手中。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要加强对各族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科学世界观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中,应遵守宗教政策。要加强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加快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上来。
第四,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民族工作的水平。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认真研究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了解世界民族问题的发展趋势和动向,努力掌握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各部门各地方要通力合作,把一些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大力加强民族地区的基层党组织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民族地区的党员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科技水平和发展经济的技能。不论出身于哪个民族的党员,都要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不能信仰宗教,不得参与和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民族地区的基层党组织要进一步密切与各族群众的联系,真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带领群众努力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增强民族团结和创建文明新风。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加强对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和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要全面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能,继续当好党和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要继续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