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8月—1949年9月)

2009-12-19 08:29作者:根据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整理  

194616,中共代表团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阐明: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

19471010,《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前夕,党在当时的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确立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19496月,在我们党的倡议和领导下,召开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讨论成立民主联合政府问题。根据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共同意志,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及其基本政策,作出了重大决策。这就是:按照中国国情建立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确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共同纲领》总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纲领》第六章,专门就新中国的民族政策作了4条原则规定:
  
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团结友爱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
  
51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凡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地方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53条,各少数民族均有使用和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共同纲领》深刻总结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实施以来民族工作的经验和成果,把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并已在解放区付诸实施的民族政策,明确规定为新中国的基本国策。特别是第一次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各民族的共同心愿。《共同纲领》在当时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其中关于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成为后来制定和修订宪法有关民族方面内容的基本依据,构建了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政策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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