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2009-10-19 11:52作者: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  
        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民族人民群众,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了解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特点。实践证明,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对于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族干部的状况又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

  1949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西北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中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毛泽东文集》,第六卷,20页,人民出版社,1999。)这一著名论断,成为新中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此后,根据这一方针,结合形势发展的要求,确定了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开辟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局面,实施《共同纲领》规定的民族政策,急需大批少数民族的政治干部。为此,1950年11月,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中央民委起草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指出:从中央到地方,都应“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并且明确提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主要任务是:“以开办政治学校与政治训练班,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应尽量吸收知识分子,提高旧的,培养新的,必须培养适当数量志愿做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民族干部,以便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解放事业与建设工作”。

  1956年,全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也在大多数地区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即将开始。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需要,培养少数民族各方面的专业人才逐步提到民族工作的日程上来。为此,毛泽东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的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少数民族不仅要有行政干部,要出党的书记,要有军事干部、文化教育干部,还要有科学家、艺术家、工程师以及各方面的人才。(《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298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同年9月,刘少奇同志在党的八大所作的政治报告中要求,“凡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业,无论是中央国营工业或者地方工业,都必须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形成自己的工人阶级,培养自己的科学技术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人民日报》,1956年9月17日。)1961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县、自治县和自治州,政府各部门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中的优秀分子担任领导职务,中共各级委员会也要逐步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书记等负责工作。”并强调,“在培养提高政治干部的同时,注意培养为发展农、牧业生产所迫切需要的技术干部以及医药卫生干部。”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了培养造就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的工作力度。1978年10月,中组部发出《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指出:各地要注意选拔政治思想好、比较懂得业务的少数民族干部,在政治、财政、商业、文教卫生等同群众联系较多的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各级工、青、妇的领导班子,也要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1979年11月,国务院在批准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中提出:民族学院是主要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社会主义新型大学,必须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3年12月,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民族干部工作的方针任务。《意见》要求: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干部“四化”(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廉洁勤政,密切联系各民族群众,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二、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

  一是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要“特殊点、优待点”(布赫等著:《毛泽东解决民族问题的伟大贡献》,95页,民族出版社,1993。)早在1944年11月,毛泽东同志就对延安民族学院的教育方针和学生生活等问题作过重要指示,强调要经过民族学院培养一批实际工作干部,一批文教工作干部。对民族学院的学生要适当照顾,要“特殊点、优待点”。1950年11月,政务院在批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提出:对各民族学院、各民族干部学校和各民族干部训练班的学生,均按供给制待遇对待;对投考高等学校和一般中学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录取成绩标准上给予适当照顾。1954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指出:有的少数民族干部,“从政治上说来,已具备了入党条件,但另一方面却或多或少地保留着宗教信仰。在这种情况下,如把放弃宗教信仰作为入党的一个条件,那我们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建党工作,就几乎是不可能的。”1956年7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定要好好发展,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党员干部”,“县、州、区的少数民族干部要逐年增加,少数民族中要出书记。”(《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80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1961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强调:要培养各方面的少数民族人才,重点培养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并逐步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党委书记,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不能轻易撤换和精简少数民族干部。1962年5月,针对当时提出的“实现少数民族干部的共产主义化”的口号,李维汉同志在全国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于部共产主义化是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必须经过长期的革命实践和不断的学习教育才能实现。干部不是先共产主义化了然后做工作,而是在工作中逐步锻炼和提高。对基层干部,无论是党和非党干部,都不能要求太高。(《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591、595页,人民出版社,1982。)

  二是自治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1952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自治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培养热爱祖国的、与当地人民有密切联系的民族干部。1956年7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指出:“我们说的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要认真做到少数民族为主,汉族为辅。”(《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人民日报》,1981年7月14日。)1982年颁布的宪法明确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除了重申宪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进一步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三是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大体相适应。1957年8月,周恩来同志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指出:“既然是民族自治,就要培养民族干部”,“关于干部方面的民族化,就是民族干部应当有一定的比例。在汉族人多的地方,容易忽视少数民族干部的一定比例。即使少数民族人口少,也必须照顾这一点。”(《周恩来选集》,下卷,269页,人民出版社,1984。)1981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转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中进一步提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方面,要“使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民族人口的比例大体相当。”(《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132,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四是对没有或者很少有城市人口的少数民族,要专门从农村人口中培养选拔干部。1979年4月,中共中央在批转乌兰夫同志《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有些少数民族城市人口很少,如苗、瑶、黎、佤等民族,甚至没有城市人口,脱产干部也非常少,要专门拨给从农村选拔脱产干部的指标,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总指标内,不然他们本民族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就很难成长起来。1993年12月,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做好在编制定员和增干计划内,从少数民族优秀农牧民中聘用乡镇干部工作;对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县和边远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干部录用条件。

  五是重视培养杂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中指出:根据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有关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对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应给以适当照顾。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市辖区、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以及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要注意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参加领导班子。199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施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民族乡乡长应由建乡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乡人民政府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保证建乡少数民族公民占有一定的比例。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这些政策措施得到了较好落实。比如,河南省决定,少数民族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省辖市、1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和千人以上的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土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民族区、民族乡(镇)党委或政府的主要领导要由本民族的干部担任,并要逐步增加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云南省决定,5000人以上的25个少数民族都配备1名以上干部担任省级机关厅局级领导干部,并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实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的目标。

  三、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措施

  一是举办干部训练班和干部学校。这是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创造的培养干部的有效措施。1937年,延安中央党校开办了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1939年又开办了回族干部训练班。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也开办了藏族干部训练班。1946年,我们党先后在张家口、赤峰等地创办军政干部学校,在吉林延边创办延吉民主学院和图们市人民政治学校。1949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对西北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中强调:青海、甘肃、新疆、宁夏、陕西各省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当地党委都应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根据这个指示,当年青海省在西宁创办了少数民族青年干部训练班,其他各地也陆续创办了少数民族干部学校、训练班。

  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帮助成长。采取“压担子”的办法,在政治上给少数民族干部一定的工作任务,在专业技术工作中给他们一定的攻关项目和研究课题,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逐步锻炼成长。采取“带徒弟”的办法,在有关部门中适当增加副职,或与机关、学校和厂矿企业挂钩,让少数民族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工作和劳动,使他们掌握先进的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采取“走出去”的办法,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内地发达地区和大的厂矿企业参观,开阔眼界,提高素质。以汉族为主的大批内地干部和各类技术人才到民族地区工作后,在传、帮、带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工作中,他们热心帮助少数民族干部成长,甚至让少数民族干部唱主角,自己甘当配角,使少数民族干部能够逐步独立担负起各项工作,直至担当起主要的领导职务。

  三是创办民族院校加以培养。1941年9月,我们党在延安创办了民族学院,第一批招收的少数民族学员有300多名。当时的延安成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摇篮,成长了一批杰出的少数民族领袖人物。1950年11月,政务院批准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6月,在北京创建了中央民族学院,1993年11月更名为中央民族大学。另外,还在西北、西南、中南以及云南、贵州、广西、青海、广东、西藏先后创建了民族学院。改革开放以后,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大连民族学院、湖北民族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相继建立,有些民族学院还先后改扩建为民族大学。2003年9月,中央民族干部学院成立。作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基地,民族院校充分地发挥了作用。

  四是在普通高校创办民族班,包括一般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这是利用一般高校的办学条件,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干部和学生进行培养的一种特殊措施。1951年,贵阳师范学院开办了首届民族班。1952年,中央团校开办了首届民族班。以后,全国重点大学和一般大专院校,以及政法学院、艺术院校、医学院校等也相继举办了民族班。中央党校办有西藏民族干部班和新疆民族干部班。同时,各民族地区还委托内地一些大专院校代培干部。1979年,教育部、国家民委针对高校实行统一考试后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比例有所下降的情况,提出恢复举办大学民族班的意见,并于1980年在5所重点院校招收民族班学生150人。1980年10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强调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的一般高等院校,要积极举办民族班。2002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强调要做好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工作,适当扩大招生规模。

  五是通过军队培养输送。军队是一所大学校。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就为少数民族培养了一批军事、政治干部,有的成长为军队的高级指挥员。1955年实行军衔制时被授予将军军衔和1964年被晋升为将军的少数民族军事干部共有31位。其中授予大将军衔的有粟裕,授予上将军衔的有乌兰夫、韦国清,授予中将军衔的有阿沛•阿旺晋美、赛福鼎•艾则孜等。以他们为代表的一批优秀的少数民族军政干部,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的解放,不少人转业到地方工作,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的领导干部或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新中国成立后,军队仍然十分重视从各少数民族中吸收优秀青年参军,在部队中对他们进行军事和政治培训。1974年,周恩来同志就曾亲自批示:“空军要培养少数民族空地勤人员,新疆各民族、藏族都要选空地勤人员”,还指定某航校要以培养少数民族飞行员为主。(《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309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改革开放后,军队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培养了大批具有一定军事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少数民族干部。

  六是挂职锻炼。这是新时期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一个重要举措。本着“学有所用、对口安排”的原则,从1990年开始,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每年从民族地区选派德才兼备、政治文化素质高、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进行为期半年的挂职锻炼。当年安排了50名干部挂职锻炼。2000年,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制定了《2000—2009年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规划》,提出每年选派400~500名干部挂职锻炼,通过10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为西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培养4000—5000名综合能力较强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科技、经济管理人才。2005年,挂职干部人数达到449人,挂职单位已经增加到中央、国家机关68个部委和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8个省市和15个副省级城市。

  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发展壮大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国家的重视、关心下,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有了迅速发展。1966年,全国少数民族干部已由新中国成立前夕的4.8万人,增长到了80万人。(《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311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当然,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民族干部政策遭到严重破坏,停办了所有专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民族学院、民族干部学校、民族干部训练班,使少数民族干部失去来源。此外,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包括一些久经考验的领导干部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被排斥、迫害,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改由汉族干部担任。据1977年调查,全国5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中的土7个,69个自治县(旗)中的32个,担任革委会主任的都不是少数民族干部。(《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311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由“文化大革命”前第一、二、三届的14.52%、14.60%、14.24%,降到1975年第四届的9.36%,成为历届的最低点。(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经司:《民族统计工作提要(1949-1987)》提供的数字。)在1966年到1977年长达十年多的时间里,全国少数民族干部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2万多人。(《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300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少数民族干部工作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1978年6月,中组部和国家民委召开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10月,中组部发出《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强调各地必须认真落实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并且明确要求:为了有力地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的革命和建设,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党委常委和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第一书记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到土988年,全国少数民族干部已发展到184万人,比1977年翻了一番多,占全国干部总数的6.06%。(《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311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其中,少数民族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到干部总数的一半以上。

  进入90年代后,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在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1993年6月,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并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进了这项工作的发展。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力度。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提出,要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的主题,突出抓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西部和民族地区人才工作的支持,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干部交流机制,加大县处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的交流力度。重视开发少数民族人才,加大培养和培训力度,壮大人才队伍。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要把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制定周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把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从培养、选拔、使用等各个环节上作出了全面部署。特别强调,要制定并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规划,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注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充分信任,放手使用。2005年11月,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召开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对新世纪新阶段的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截至2005年底,少数民族干部已经发展到290多万人,其中少数民族的国家公务员约有70万人,事业单位中有少数民族干部160多万人。

  我们深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我们就一定能够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开创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新局面,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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