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阳光照耀下
——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综述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56个民族56朵花。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大家庭,56个民族情同手足,互助友爱,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从确立区域自治到明确发展方向,从巩固民族团结到培养民族干部,党和政府的民族工作历程波澜壮阔,成就举世瞩目,经验弥足珍贵。
吹响新号角,奏响新凯歌。经过岁月的洗礼,经过时代的检验,少数民族地区快速发展,经济社会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空前增强,得以巍然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
确立区域自治,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1965年9月,拉萨各界各族人民3万多人举行集会游行,热烈庆祝西藏自治区成立(资料照片)。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早在新中国成立前,民族区域自治就得以率先示范。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宣告成立,这为其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树立了榜样。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的实际,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直到今天,民族法制建设的步伐从未停歇:1954年,宪法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订……
串串足迹见证了党和国家对民族法制建设的深刻认识和伟大实践。截至2007年,我国共建立了155个自治地方,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
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法制化,其重大意义不一而足,它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当家做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有利于加强民族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有利于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好形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我们也在继续探索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更多途径和方法。”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列确说。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其他有关民族立法也取得重要进展。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发布实施。与此同时,北京、上海、江苏等十多个省、市出台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少数民族的一些具体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法》等规定了各民族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等等。
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永无止境,民族法制建设的道路没有终点。国家民委相关负责人指出,今后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将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充分体现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充分照顾各族人民的利益,将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适应各民族各地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明确发展方向,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2008年11月19日,来自中国各地和越南的大型货车在广西凭祥口岸浦寨贸易区等待交易(资料照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浦寨,1992年以前还是个仅有17户村民的边境小屯,村民生活十分穷困。如今这里已开设商铺1000多家,常住人口近3000人,绝大多数是壮族群众,2007年创造边贸成交额35亿元。浦寨的快速发展正是得益于党和国家“兴边富民行动”的有效实施。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加快发展也是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核心。国家的现代化,离不开民族地区的现代化;中华民族的振兴,离不开民族地区的振兴。
在引导各民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实施积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我国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
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长期相对落后。据统计,1949年在全国3600多万少数民族人口中,约100万人口处于奴隶制经济形态,约80万人口生活在原始公社社会形态中。
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抉择,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开辟了道路,也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源泉。
从1979年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开始,支持和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就不断出台,比如对民族地区“智力支边”,比如制定《边疆建设规划草案》,等等。
1999年9月29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开幕式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1254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受到表彰(资料照片)。
1999年,中央作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这是面向新世纪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随着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西煤东运、青藏铁路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等一批重大项目的陆续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迸发出空前的力量,焕发出无尽的活力,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采取一系列战略举措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出台决定和专项规划,使民族工作的方向更加明确,目标更加明确,要求更加明确。
——2005年5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决定》。
——2005年8月,《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正式发布。
——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
——200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
……
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亲切关怀,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
关怀温暖人心,政策促进发展。据统计,改革开放30年来,民族地区GDP总量由1978年的324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2476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15.2倍,年均增长10.1%;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时的8411亿元相比,增长1.4倍,年均增长11.7%。
巩固民族团结,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稳定环境
2006年7月20日,一列火车驶过藏北错那湖边。2006年7月1日,全程1142公里的青藏铁路开通(资料照片)。
民族团结,就是各民族之间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互助合作,共同致力于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稳定。
多年来,党和国家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唱响团结、进步的主旋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有效途径,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从1988年至今,国务院先后召开了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4993个,每次大会都会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2004年以来,对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的大庆活动,中央都会派出代表团前往祝贺,同时帮助自治区扎扎实实解决一批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建设项目。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是搞好民族关系。我们党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实际出发,明确提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成为新形势下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关系的重要指导原则。
56个兄弟民族情同手足,休戚与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今,“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已深深扎根于各族干部群众心中。
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在民族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还产生了恶劣影响。巩固民族团结,就要对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2001年9月,中办、国办转发了国家民委等七部委《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时,要始终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旗帜。
通过不懈的努力,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长效机制,定期排查民族宗教领域的不安定因素,及时消除影响民族团结的重大隐患,各种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都得到了妥善处理。与此同时,党和国家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民族分裂活动,切实维护了国家统一和安全。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面貌,都发生了历史性巨变,共同团结奋斗的主旋律响彻云霄,共同繁荣发展的大潮奔涌向前,中华民族已经以崭新的姿态屹立在世界东方,展现出巨大的向心力和强大的凝聚力。
培养民族干部,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人力资源
年仅38岁的维吾尔族干部阿力甫是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县长,他是当地最年轻的县长,曾经就读于北京林业大学,后来又参加了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还在北京市大兴区挂职锻炼过。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大批接受过高等教育、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少数民族干部成为新疆发展建设的主力军。目前,新疆共有少数民族干部36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51%。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同新疆一样,在全国其他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也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族干部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干部工作,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民族人民群众之中,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懂得本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思想感情,了解本民族人民的要求,少数民族群众也把他们作为自己利益的代表,对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对各级政权机关中有没有本民族的代表人物十分关注。
1984年6月1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行茶话会,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资料照片)。
党和政府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由来已久。1978年,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民委召开了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强调各地必须认真落实少数民族干部政策;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其中有许多法律条文对培养和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作出了规定,使这项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1993年、2000年、2005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简称“三部委”)3次召开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提出了新形势下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开展民族地区干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他地区的交流,一直是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二是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干部支援民族地区的建设。
从1990年开始,中央三部委组织了5000多名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据了解,参加过挂职锻炼的干部,大部分已经成长起来,多数进入了更高一级领导岗位,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
也是从这时起,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了干部援藏、援疆和支边的力度。多年来,这些干部与当地各族人民建立了亲密的联系和深厚的感情,不仅在帮助民族地区发展上起到了巨大作用,而且为当地各民族干部的培养和帮带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一系列政策与举措的实施,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目前,全国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90多万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7.4%;全国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有少数民族干部4.5万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7.6%。
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视,充分说明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干部政策的正确,充分表明了党和人民对少数民族干部的信赖。正因为有了这样一支力量,才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