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根据这些原则,不同民族的男女可以自由通婚。但是,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考虑到某些少数民族在婚姻习俗方面的特殊情况,《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这一规定,既考虑到了各民族婚姻习俗的共同性,又考虑到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特殊性。因此,对于少数民族来讲,除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外,还得认真贯彻执行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执行《婚姻法》的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不同民族男女双方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办理结婚手续而成为夫妻后,要彼此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特别是汉族人和回族人结婚后,汉族一方要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