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维吾尔等民族实行土葬是一个风俗习惯问题。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包括尊重回、维吾尔等民族的丧葬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贯彻民族平等和加强民族团结的重大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对待。民政部和国家民委在1979年2月10日发出的《关于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的通知》指出:“对这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尊重本民族人民群众的意愿,绝不能强迫。有些地区的回族群众死人后土葬深埋,不显著留坟头的做法,群众比较容易接受,可以试行推广。无论在城市或乡村,对回族群众已经土埋了的尸体,决不允许再挖出来重新火化。”1983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的通知规定:“少数民族共产党员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习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第九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