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地对各族人民特别是广大汉族干部、群众要经常地、深入地进行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使之牢固地树立汉族和少数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观念,提高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部门要把这些教育同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实际联系起来,更多地了解民族情况,提高民族政策观念,树立尊重少数民族、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以防止偏离政治方向,损害民族团结事件的发生。
二、要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新闻、报刊、广播、影视、出版、文学、艺术工作者要深入了解和正确反映少数民族的生活,着重反映民族地区两个文明建设的成就和先进事迹,以及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的生活风貌。凡涉及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信仰等方面内容的,要本着“趋利避害”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效果。不能不负责任地猎奇、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更不能加以丑化。文艺作品,如无太大把握,一定要征询当地宣传、统战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三、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对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问题,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史观去认识,贯彻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自觉地反对和批判大汉族主义的正统观念,同时,也要防止民族主义偏见。过去,由于阶级的存在,民族压迫制度的存在,各民族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存在着民族对抗和民族压迫,甚至发生过民族间的战争。但这种战争,是国内民族之间的战争,不带有国与国之间的侵略、被侵略的性质,只有正义与非正义、进步与反动的区别。应以此观点评价、描述各民族的历史和历史人物以及历史上的民族间的关系。总之,要坚持古为今用、实事求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各民族间的凝聚力,激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热忱,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四、要掌握好政治问题与学术(艺术)问题的政策界限。对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人民的作品,应当坚决反对和制止;对有意丑化、侮辱少数民族,情节严重,造成恶果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五、要及时妥善地处理发生的问题。对问题的处理,要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合情、合理、合法。有关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断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认真做好有关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疏导劝说工作,依靠组织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