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经营副食品工作中,应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清真食品与一般食品在加工、储存、运输和出售的每个环节上,都必须严格的分开。
二、凡是供给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的食品,必须按照他们的生活习惯进行加工、制造;对一些清真食品或经营清真食品的商店,应注明“清真”字样,以便识别。
三、在大城市和回族聚居的中、小城市以及交通要道的候车站,应酌情设立清真食品门市部或流动售货车,专门经营清真糕点、糖果和各种复制熟食品。
四、在饮食业的清真饭馆中,应保留一些民族生活习惯的特点。大、中城市和回民较多的小城镇应该保留一定数量的清真饭馆,并注意培养民族的厨师和服务员。
五、凡是国内供应紧张、少数民族又有消费习惯的特殊商品,如牛羊肉、烟、酒、红糖、茶叶、盐巴……等;都应该贯彻尽可能优先少数民族需要的方针,尤其对少数民族重大节日的副食品供应,更应该引起极大的重视。
以上各点,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厅、局加以研究,结合各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这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