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3月1日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服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副食商业工作中贯彻民族政策、尊重民族习惯、做好副食品供应的联合指示》,做出了哪些规定?

2009-12-18 11:46  

  一、在经营副食品工作中,应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清真食品与一般食品在加工、储存、运输和出售的每个环节上,都必须严格的分开。

  二、凡是供给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的食品,必须按照他们的生活习惯进行加工、制造;对一些清真食品或经营清真食品的商店,应注明“清真”字样,以便识别。

  三、在大城市和回族聚居的中、小城市以及交通要道的候车站,应酌情设立清真食品门市部或流动售货车,专门经营清真糕点、糖果和各种复制熟食品。

  四、在饮食业的清真饭馆中,应保留一些民族生活习惯的特点。大、中城市和回民较多的小城镇应该保留一定数量的清真饭馆,并注意培养民族的厨师和服务员。

  五、凡是国内供应紧张、少数民族又有消费习惯的特殊商品,如牛羊肉、烟、酒、红糖、茶叶、盐巴……等;都应该贯彻尽可能优先少数民族需要的方针,尤其对少数民族重大节日的副食品供应,更应该引起极大的重视。
  以上各点,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厅、局加以研究,结合各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这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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