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国月家
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中,对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作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2009-12-18 10:49  

  一、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关系民族平等团结的大事。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风俗习惯的改革,必须尊重本民族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坚持自愿原则,不得用任何行政命令或者其他办法强迫改革。

  二、商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城镇中禁猪少数民族的肉食和其他副食品的供应工作。要积极扩大货源,在市场供应上要尽可能满足这些民族的需要,保证对这些民族的肉食和食油的供应量,并力争在可能的条件下,逐步有所增加。各地要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增加供应网点和人员。凡供应禁猪民族的肉食、糕点等,加工、储运、销售所需的工具、容器、车子、仓库等,都应与供应汉民的食品分开。在为少数民族生活服务的单位,要配备本民族的职工和领导干部。同时要教育在这些单位工作的汉族职工,认真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三、少数民族的节日,应该受到尊重。民族节日放假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对有的民族节日的油、面等供应,可继续实行。

  四、回族等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对没有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吃饭的禁猪民族的职工,应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

  五、为了方便群众,在城市和回族等禁猪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列车等,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

  六、回族群众实行土葬的习惯应当受到尊重,决不能强迫火葬。有些地区采取土葬深埋,不显著留坟头的作法,群众比较容易接受,可以按民政部和国家民委的通知认真推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出一定地段作为这些民族的公墓。回族等民族较多的城市,要设立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处。

  七、要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为照顾少数民族长期历史形成的生活习惯,如回族的吃牛、羊肉,朝鲜族的吃大米(商业部都有规定),蒙古族的吃炒米,藏族的吃糌粑等,要认真安排好这些商品的生产调拨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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