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就宗教信仰有何规定?

2009-12-18 21:28  

    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否则就是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不论信教的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承认各种宗教的爱国宗教组织和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各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或按宗教习惯在教徒家庭进行正当的宗教活动。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各种宗教可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本着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办理教务,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刊物,印行宗教典籍。可以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下,同外国宗教组织或者宗教人士进行友好交往。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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