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

2010-01-13 15:47作者:根据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整理  

1931117,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周恩来同志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起草的《宪法大纲》,提出:在苏维埃政权内,不分男女、种族、宗教一律平等,保障工农劳苦群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在一些弱小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

1936528,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为了争取扩大西北局面,要开展争取回、蒙少数民族的工作等。

1947323,起草中共中央电:中央同意在内蒙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内蒙统一的民族自治政府,该政府非独立政府,仍属中国版图,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政府之一部分。51,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

1950626主持政务院第三十七次政务会议上就民族工作所作的总结发言中指出:对待民族问题不能操之过急,要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1952616,在欢宴西北各民族代表团时致词:我们必须更加努力地为贯彻民族平等政策和信仰自由的政策,并逐步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而努力;同时要提高警惕,严防帝国主义和反革命分子挑拨离间,更进一步地为巩固我国各民族人民兄弟般的团结而努力。

1957325在中共浙江省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对待民族问题,要作历史的分析,并且要有阶级观点。

19567月在《有关民族体制问题的要点》中提到: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必须认真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各上级国家机关必须保证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自治权利。

19574日,周恩来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召开的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解放以后在民族问题上的一个根本性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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