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6日在七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急了会出毛病。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的改革。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要改革。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可以改革的。但是,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没有群众条件,没有人民武装,没有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就不要进行任何带群众性的改革工作。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刚签订,毛泽东就对参加签字情况汇报的中央代表、西藏工委书记张国华交代:“你们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
1952年10月8日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谈话的要点》中指出:共产党实行民族平等,不要压迫、剥削你们,而是要帮助你们,帮助你们发展人口、发展经济和文化。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就是要执行帮助你们的政策。开始进去的时候不会有帮助,三四年之内也不可能有多的帮助。但以后就能帮助你们的,那是一定的。如果共产党不能帮助你们发展人口、发展经济和文化,那共产党就没有什么用处。
1953年10月18日在《接见西藏国庆观礼团、参观团代表的谈话》中指出:团结起来,按照各民族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工作。有些地方可以做得快一点,有些地方可以做得慢一点,不论做快做慢都要先商量好了再做,没有商量好就不勉强做。商量好了,大多数人赞成了,就慢慢地去做。做好事也要商量着做。商量办事,这是共产党和国民党不同的地方。
1954年6月14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少数民族经济特点是什么?比如第五条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四种,实际上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现在还有别种的所有制。现在是不是还有原始公社所有制呢?在有些少数民族中恐怕是有的。我国也还有奴隶主所有制,也还有封建主所有制。现在看来,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都不好,其实它们在历史上都曾经比原始公社制度要进步。这些制度开始时是进步的,但到后来就不行了,所以就有别的制度来代替了。宪法草案第七十条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有这些,都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1956年4月25日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我们无论对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广泛地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究竟怎样才适合,要好好研究一下。
1956年9月16日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党必须在各个地方注意培养熟悉当地情况、同群众有密切联系的本地干部。在少数民族地区,党必须用最大的努力培养本民族的干部。
1957年2月27日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经过各族人民几年来的努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绝大部分都已经基本上完成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西藏由于条件还不成熟,还没有进行民主改革。按照中央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十七条协议,社会制度的改革必须实行,但是何时实行,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才能作出决定,不能性急。现在已决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进行改革。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内是否进行改革,要到那时看情况才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