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民族地区发展。设立了“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财政定额补贴”等专项资金,在投资、贷款、税收以及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开发本地资源,安排人民生活。
(2)实行减免负担、休养生息的政策。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减免农、牧业税和征购任务。
(3)依据各地的资源和地理优势,从开展实际出发制定生产方针,调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4)组织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
(5)实行对外开放,以开放促发展。
(6)根据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产业结构和人文地理上的优势,建立开放试验区,探索民族地区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