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干群关系的研究动态

2016-05-20 11:54作者:作者:王真卓  

  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如何认识干群关系及其矛盾,不仅考验着党的执政水平,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目前学界围绕干群矛盾开展了不少研究,也提出了颇多有价值的意见,这对创造良性的干群关系、维护执政安全有重大意义。

  特征
  非对抗性。研究者认为,现阶段的干群矛盾从引发原因看,主要是利益矛盾;从诉求方式看,虽存在少数极端暴力冲突行为,但总体上以相对温和理性的诉求方式为主;诉求目的也主要是引起关注,进而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递增性。有学者认为,干群矛盾呈现从中央到基层、由上而下逐层递增的特点,基层矛盾尤为尖锐。一方面,中央的亲民政策深得人心,民众对党中央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很高。另一方面,贯彻落实中央方针政策的基层干部,直接处理错综复杂的民生问题,一旦履职不力,甚至与民争利,就会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复杂性。有研究者指出,干群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相互交织,是诸多社会矛盾的集结点,既是激化其他社会矛盾的助燃剂,又制约着其他矛盾的解决。各级政府作为劳资矛盾、医患矛盾、城乡矛盾等社会矛盾的处理协调者,虽不是这些矛盾的直接引发者,但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把矛盾焦点转移到自己身上,直至触发无直接利益者参与的群体性冲突事件,使矛盾更加复杂。
  网络助推性。有学者认为,网络的时效性和交互性客观上助推了矛盾的发生与升级,加大了治理的难度。某一事件发生后,经过网络的传播和动员,就会吸引更多网民和现实主体的参与。有些事件仅局限于网络空间,但由于网络热点话题引发网民强烈发声,构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甚至能够借助舆论压力迫使政府部门不得不采取应对措施。
  多样性。有研究者认为,利益结构的不断分化导致矛盾主体的多元性和利益诉求的多样性。矛盾广泛存在于涉及利益表达和民主决策方面的政治领域、有关物质利益关系协调的经济领域、关于社会公平正义和民生建设的社会生活领域,以及涉及价值观念和文化素质的思想文化领域等等。不同矛盾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群体意识,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注意兼顾和平衡多方利益。

  原因
  “公权制约缺乏说”。有学者指出,干群矛盾的实质是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很多无直接利益的冲突事件,其矛头最终指向政府部门,很大程度上源于公权使用不当。一些官员在政策的制定、执行中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的问题,进而引起利益受损者的不满,使关系恶化,冲突加剧。
  “公共服务缺位说”。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有些政府部门存在职能错位或缺位,片面追求显性政绩,直接把这一职能推向市场。有学者指出,政府部门不注重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持续改善民生,民众对此缺乏基本安全感,对干部不作为和少作为感到不满,这是加深矛盾的关键因素。
  “民意表达不畅说”。有学者强调,沟通是政治信任的桥梁,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和诉求表达机制,致使民意表达不畅,最终造成隔离。个别地方维稳思维存在误区,把民众的正当利益表达视为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采取压制民众利益诉求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短期稳定。民众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反映,呼声得不到重视,权益得不到维护,诉诸无门的不满情绪就会积聚,“信访”和“群体性事件”便成为利益诉求表达的惯常方式。
  “公平正义缺失说”。有研究者指出,严重的机会不公、权利不公和结果不公导致各种利益矛盾的产生。长期以来,分配、教育、就业、司法、社会福利、社会流动、社会参与等领域存在不公问题。随着民众自由平等意识的提高,追求公平公正和向上流动的意愿不断增强,这与现实的阶层固化和流动受阻形成强大心理落差。这种情况下,民众的相对剥夺感加强,其他矛盾就会交织聚集反映在干群矛盾上。

  化解路径
  制度完善是根本。化解矛盾的根本在于协调好利益主体关系。有研究者指出,只有提高制度约束力,“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程序,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增强透明度,才会提升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具体而言,加强问责、巡视制度和监督机制,狠抓反腐廉政建设;完善分配制度建设,构建不同群体利益协调机制;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健全多元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妥善调解人民利益矛盾;建立矛盾预警机制,对危机事件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完善网上舆情处置机制,提高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能力。
  民生保障是关键。着力改善民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有学者认为,政府要切实提升以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就业、住房保障、公共安全为核心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水平,织密筑牢民生保障网,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广大人民能够“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增强民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民主法治是保障。有学者指出,积极发扬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是化解矛盾的长久之计。首先要保障人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保障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其次,党和国家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严格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增进民众对政府的政治认同感。此外,引导公民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作风建设是保证。加强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素质,是消解干群矛盾主体根源的内在途径。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和学风建设,坚定理想信念,补好精神之“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厚植于思想和行动之中。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本文选自《学习时报》2016年5月16日 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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