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2018-01-18 11:05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戢广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段论述为做好新时代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其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是对以往“民族团结教育”的拓展和创新,具有现实针对性和重大指导意义。我们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论述为遵循,准确把握“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丰富内涵,增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针对性,切实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

  一、既要团结、又要进步,这是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丰富内涵,也是坚持民族工作主题的内在要求

  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少数民族界委员时指出:“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使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代代相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当前,做好民族工作,要全面准确理解“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丰富内涵——既要团结、又要进步。应认识到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既要重视思想教育,又要重视解决实际问题;既要搞好团结,又要推动进步;既要抓好物质层面的项目建设,也要抓好精神领域的思想建设,把改善民生和凝聚民心统一起来;既要开展集中性的活动,更要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久久为功。

  既要团结、又要进步,这是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丰富内涵,也是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的内在要求。其中,增进民族团结是推动民族进步的基础,实现民族进步是维护民族团结的方向,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也就是说,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的基础上,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团结”的含义众所周知,笔者在此仅谈对“进步”的两方面理解:

  在物质进步方面,要持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民生建设,夯实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各民族共有的物质家园。“全面建成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我们要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努力缩小各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决不让一个民族地区落伍,不让发展差距成为影响民族团结的障碍,切实保障各民族共享发展成果、共同繁荣进步,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努力实现“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目标,让各族群众都有获得感。

  在精神进步方面,要努力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强化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旗帜鲜明地开展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筑起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坚固思想长城。

  新时代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决不能忽略“进步”的要求。必须要看到,民族团结是有原则、有方向的,民族团结的目标是各民族共同进步。不能仅仅因为表面的“团结”而掩盖问题、混淆问题性质,以让步、牺牲来迁就落后。这样不讲是非、不论对错的“和稀泥”,不是促进进步的真团结。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的“团结—批评—团结”,即要在团结的基础上,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进步、共同提高,实现新的更高层次的团结。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必然要求各民族走向科学、文明、进步。对待各民族传统文化要有科学的态度:优秀的精华要弘扬,腐朽的糟粕要摒弃。要去粗取精、推陈出新,努力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要在充分尊重各民族习俗的前提下,按照科学、文明、进步的要求,引导各族群众与时俱进,吸收先进理念,传播现代文化理念和行为方式,正确认识风俗习惯的扬弃和发展,自愿改革落后的陈规陋习和不科学的传统习惯,推动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型,推动各民族共同进步。这对于深入推进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

  二、树立正确的民族观,既是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思想基础,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要求

  民族观、民族意识是处理民族关系中绕不开的基本问题。民族观是人们看待民族现象的基本观点,民族意识是对自己所属民族的历史、文化、习俗和民族心理的自我认同。任何一个民族的人都热爱本民族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习惯于本民族的习俗、生活方式,并关切它们的存在和发展,这种民族感情是完全正常、可以理解的。但在现实中,一些人片面地理解和看待民族现象,凡事以民族划线,缺乏中华民族大家庭观念。可以说,这种狭隘的民族观、狭隘的民族意识是和谐民族关系的大敌,也最容易为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要从克服狭隘的民族观、狭隘的民族意识开始。要通过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让各族群众普遍树立起正确的民族观,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准确把握和理解这一基本国情,是树立正确民族观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对此进行了明确阐述。首先,我国各民族长期“在一起”:历史上,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现实中,各民族在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中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其次,我国各民族相互“离不开”:长期以来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最后,我国各民族成为“一家人”: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

  我国56个民族组成了多元一体大家庭,各民族成员既有对本民族的认同,又有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在长期的共同团结奋斗过程中,各民族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形成了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新时期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就是要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克服狭隘的民族意识,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从而巩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

  三、消除民族隔阂,既是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社会基础,也是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题中应有之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消灭了阶级剥削制度和民族压迫制度,实现了各民族在政治法律地位上和各项权利中的平等,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但是影响和谐民族关系、造成民族隔阂的因素还存在。在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中,必须着力化解影响民族团结的负面因素,消除民族隔阂。这既是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社会基础,也是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题中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促进民族团结的核心和关键,要坚定不移、千方百计抓紧抓好。“交往交流交融”就是让各族人民互动起来、相互嵌入,在保持本民族传统和民族个性的同时,融入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中。这是新时期民族团结工作的重大理念,是消除民族隔阂的有效举措,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体现了民族关系不断增进和深化的过程。民族交融作为民族关系互动的一个基本形式,是多民族国家的一个普遍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流,也是一个长期的、自然的、经常性的历史过程。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尊重差异。交融并没有消除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别,而是包容多样,求同存异。第二,重在过程。即各民族不断地相互了解、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第三,强调认同。即各民族在深入交往交流的基础上相互认同、相互吸收优点,在此基础上发展成相互融通的共同体。

  新中国成立后,政治社会制度统一,现代化进程加快,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经济交流、文化发展、社会变迁、人口流动、族际通婚等,使得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日益频繁和加深,民族间的共同性在逐渐增多,这是历史规律,也是发展趋势。但同时,民族特征、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还将长期存在,各民族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心理认同方面表现出多样性,这也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发展的现状。鉴于此,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民族的差异性和共同性的关系,切实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支持和鼓励民族成员间自然而然地形成亲密关系,既不能无视民族共性,反向扩大、强化、固化民族差异;也不能超越历史阶段,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消除民族差异。要善于团结群众、争取人心,全社会一起做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要遵循规律,因势利导,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让各族群众学在一起、生活在一起、活动在一起、成长在一起,相互学习借鉴、相互适应改变,使各族群众交得了知心朋友、做得了和睦邻居、结得成美满姻缘,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四、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既是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法治基础,也是民族工作领域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既是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法治基础,也是民族工作领域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体现。

  我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都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了相关规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一方面,要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通过法律来保障和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依法协调民族关系,筑牢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边疆安宁的法治根基。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的原则,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凡是违反法律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来自哪个地区,都要依法处理,不能以民族划线搞选择性执法。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对搞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出身、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另一方面,要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全民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相应义务。不管什么人,不管是哪个民族,都必须遵纪守法,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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