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获得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的县,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一次性财力奖励
■ 对发展速度快的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10%—20%的部分,按50%不计为标准财力;超过全区平均增幅20%以上的部分,按100%不计为标准财力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奖励补助力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管理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一系列激励约束措施,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实施意见》提出,自治区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得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的县,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的一次性财力奖励。激励各市加大对县扶持力度,对连续2年补助所辖县转移支付总额均增长的市,自治区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自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对发展速度快的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10%—20%的部分,按50%不计为标准财力;超过全区平均增幅20%以上的部分,按100%不计为标准财力。同时,对财政收入结构优化且财政自给率连续2年提高的县,加大奖励性补助。
实施产业发展激励政策,鼓励做大做强县域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实施意见》,自治区对工业增加值等增长情况超全区平均水平且排在全区前20名的县给予一定奖励,并对20个县中排名较上年提高的县再适当增加奖励,对产业园区专项债券倾斜支持。对财政自给率低于全区县级平均水平的县,强化相关约束机制,形成良好政策导向。
《实施意见》适当调整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名单,将阳朔县、灵川县、永福县由市管县调整为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其他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和市管县维持目前管理方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