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4日在看望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时发表讲话时指出:要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广泛进行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使爱国主义牢牢扎根在各族干部群众的心中。要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坚持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2005年5月27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要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全过程,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使全社会牢固树立民族团结的思想观念,使各族群众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增强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尤其要在各族青少年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深扎根于各族青少年心中。要继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实现和谐相处、共同进步。……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慎重对待。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要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发动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全文链接)
2006年07月13日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各民族特别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2009年7月在云南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中指出:民族团结是党和人民事业胜利的重要保证,是民族地区繁荣发展、各族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证。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全过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扎根于各族干部群众心中。要深刻认识我国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真正懂得促进民族团结是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共同责任,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要继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鼓励各民族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共同进步,大力表彰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要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要深入开展反对民族分裂势力的斗争,齐心协力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坚定不移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009年8月25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大会上发表讲话时指出:……要坚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动摇。社会稳定是新疆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维护新疆稳定作为当前新疆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把促进改革发展同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新疆社会大局稳定。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保持新疆社会稳定,首先要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落实各项治本措施,提高各族干部群众思想觉悟,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筑牢保持稳定的社会基础,切实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始终做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009年9月29日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 新形势下,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扎扎实实做好民族工作,奋力开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第一,进一步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主线。……没有我国各民族团结奋斗就没有祖国繁荣富强,没有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也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前进方向。……第二,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需要不断总结和发扬成功经验,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思路。……第三,进一步动员全社会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全体人民积极参与。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乡村、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军队等都要自觉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贯穿于自身工作。……第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是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保证。能否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全文链接)
2010年1月18日,在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使各族干部群众不断增强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民意识。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切实防范和打击“藏独”分裂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
2010年5月17日,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谈到加强各民族大团结,进一步做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工作时,同样强调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指出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的生命线,坚持党的民族政策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怀疑和动摇。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把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责任感,自觉抵制各种狭隘民族意识,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意识。要坚持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与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的统一,坚持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统一,坚持享有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统一,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依法惩处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要坚持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政策导向,从有利于提高各族群众物质文化水平、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出发,完善和落实招生、就业等政策,依法保护各族群众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劳动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促进各族群众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和谐相处。要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问题。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将策略,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要坚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积极开展军民共建,加强军政军民联防,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2012年11月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全面正确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全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