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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关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论述

2009-12-17 12:56作者:根据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整理  

19909月在新疆考察工作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以法律形式把这种制度确定下来的一项基本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发挥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又保证了中央必要的集中和祖国的统一。它把民族因素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同经济因素恰当地结合了起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1992114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制定实施自治法的规定或措施,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策、法规,要体现自治法的精神,有助于自治法的实施。要抓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文链接

1999929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任何时候都要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健全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制,以利维护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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