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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009-10-24 11:50作者:国家民委研究室  

  民族关系始终是我们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原则、方针和政策措施,促进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显示出强大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派下去,请上来,疏通民族关系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比较薄弱,少数民族对党的民族政策缺乏了解,特别是在一些地区,历史原因造成的民族隔阂还比较深。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历史上的反动统治者,主要是汉族的反动统治者,曾经在我们各民族中间制造种种隔阂,欺负少数民族。”(《毛泽东文集》,第五卷,288页,人民出版社,1997。)因此,“少数民族免不了带着怀疑的眼光看汉族。”(《周恩来选集》,下卷,249页,人民出版社,1984。)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决定着力疏通民族关系,加强同少数民族人民的联系。一项重大措施就是“派下去,请上来”。

  “派下去”,是指派出访问团深入民族地区进行慰问,直接向少数民族群众传达党和政府的关怀,表达汉族人民的兄弟情谊,宣传民族政策。1950年6月,中央西南访问团前往四川、西康、云南、贵州4省的民族地区访问。之后,又相继派出了西北、中南、中央3个访问团。此外,西南、西北、中南各大区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省、行署以至专区,都分别派出了访问团。从1950年7月到次年底,仅中央派出的4个访问团,累计行程就达到了8万多公里。以中央西北访问团为例,在历时3个多月的访问中,个别访问过300多人,举行过66次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各民族各界代表共4080人;召开过45次群众大会,参加人数28万余人;上演京剧27次,观众15万余人;放映电影105次,观众达25万余人。按当时西北5省人口计算,平均每80个人中就有1人和访问团有过接触。中央中南访问团到广西三江慰问,临别之时,当地侗族群众依依不舍。他们深情地唱道:“访问团来了我们高兴,舍不得你们走是实情。唱着山歌把访问团送,把侗家的情意带北京。”这些朴实无华的语言,既是少数民族人民发自内心的真实情感的流露,也是访问团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换来的成果。

  “请上来”,是指组织边疆少数民族特别是民族、宗教的上层人士到北京和内地参观,以增进少数民族对祖国的了解,密切边疆民族地区同中央的联系。1950年庆祝新中国成立一周年的时候,周恩来总理邀请159位各民族代表和222位文工团员参加国庆大典。此后,各地少数民族到内地参观的人数逐年增加。1952年12月,中共中央在对云南省委所报边疆民族工作方针与步骤的意见上明确批示:“有计划地分批组织参观团到内地参观,是在少数民族中丰植爱国主义的最有效办法之一。”据1951年到1954年的统计,仅由中央有关部门接待的到内地参观的少数民族代表就达6500人。中央对“请上来”的少数民族给予了特别的礼遇和关怀。1949—1964年,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自接见的少数民族代表团、参观团、观礼团就达268个之多。

  “派下去”、“请上来”,这一来一往,在民族地区产生了广泛、深刻而久远的影响,赢得了少数民族群众对党的衷心拥戴,丰植了边疆少数民族的爱国主义情感,增进了各民族间的了解和友谊,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创造了条件。此举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博大胸怀。很多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至今仍然津津乐道。

  二、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民族地区的生产水平一般都比较低下,加上一些封建剥削和特权的存在,人民生活极端困苦。尤其是广大山区和沙漠盐碱地区的少数民族,几乎每年都有几个月的断粮,形成历史性的饥饿现象。为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克服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打开新解放的民族地区的工作局面,党和政府为少数民族群众办了许多好事、实事。

  一是发放救济粮和救济款。从1950年到1952年的两年时间里,在广西,人民政府就拨给少数民族救济粮750万公斤。1952年,中央、中南和广西省人民政府拨出各种生产救灾专款共823万元,让少数民族群众购买耕牛、农具和种子。在海南岛,仅1950年人民政府就拨出救济粮、优抚粮280多万公斤,救济款15万多元。

  二是无偿发放生产工具。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中南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仍是“刀耕火种”,生产工具主要靠竹器、木器,铁器很缺,收获极低,往往是“种一坡,收一钵”。为解决少数民族缺乏农具的困难,西南军政委员会于1952年底召开少数民族经济工作会议,拨款400余万元用于无偿发放农具。少数民族群众激动地说:党和政府“为我们过好日子,什么事都想到了”,“看到了农具就想起了毛主席”,“人民政府给我们发了农具,就等于给我们饭吃。”(《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72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中共中央对这一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指出:“在生产极端落后的少数民族农业区解决、改善农具和耕作方法,是使这些地区摆脱落后的生产状况,改善群众生活的重大措施。”号召各有关省都要重视和推广这一经验,“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多想一些办法去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以便逐步改善各族群众的经济生活。”

  三是派出巡回医疗队实行免费医疗。旧中国的民族地区,鼠疫、天花等各种传染病十分猖獗。据解放初期调查,云南西双版纳疟疾发病率高达50%,有的地区甚至高达90%以上。由于疾病流行,加上缺医少药,造成少数民族。人口大量下降。内蒙古伊克昭盟的蒙古族人口,在清朝乾隆年间有40万人,到解放时已不足8万人。云南一些少数民族平均寿命只有20~30岁,流传着“只见娘怀胎,不见儿赶街”的感叹。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改善少数民族的卫生状况。从1950年到1952年,中央拨出1000万元的专款,用于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建设,并先后派出8个防疫大队和医疗大队,分赴民族地区开展工作。各有关省和地区也分别派出卫生工作队、巡回医疗队、疟疾防治队,到民族地区送医送药,免费看病治病。

  四是开展民族贸易工作。针对历史上少数民族经常受到外来商人盘剥的现象,党和政府组织了“牛背商店”、“驼背商店”、“大棚车商店”,深入少数民族的山乡村寨、草原帐篷,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农牧土特产品,销售生产工具和生活日用品。由于价格合理,少数民族广大农牧民在购销活动中所得利益,比旧中国提高了几倍甚至十几倍。少数民族亲切地称民族贸易工作者是“毛主席派来的人”。民族贸易工作起到了民族工作开路先锋的作用。

  三、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歧视的一切有形痕迹

  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强调指出:为加强民族团结,禁止民族间的歧视与侮辱,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1956年2月,国务院又专门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在各种文件、著作和报纸、刊物中,除了引用历史文献不便改动外,一律不要用‘满清’这个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309页,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

  根据这些指示,凡带有歧视或侮辱性质的少数民族的族称和地名,一经发现,都陆续作了更改,或恢复原来的民族名称。例如,将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归绥”改称“呼和浩特”,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迪化”改为“乌鲁木齐”,将“归化族”、“西番”分别以“俄罗斯”、“普米”的族称替代。一位瑶族干部形象地说:旧中国,我们瑶族被称作“猺”,是“动物”;解放了,我们被称作“傜”,变成了“人”;民族识别后,我们被称作“瑶”,变成了“玉”。从“动物”到“人”再到“宝”,真正体现了新旧社会少数民族地位的不同啊!

  四、解决历史遗留的民族问题,改善民族关系

  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国民党实行的民族压迫政策,在旧中国各民族之间以及民族内部造成了许多矛盾和纠纷。以流散的哈萨克族为例。由于不堪忍受新疆军阀的压迫和屠杀,一部分哈萨克人从1934年开始,陆续逃亡甘肃、青海,继而又遭到青海军阀的多次围剿,使得他们没有栖身之地,不得不拖儿带女,长期过着流浪生活,处于几乎濒于灭绝的境地。据统计,他们离开新疆时约有4万人,到1949年只剩下2400人。流散的哈萨克人的生活极端贫苦,且因维持生计,与当地的蒙古族、藏族关系较为紧张。1952年,在中央的领导下,全面开展对流散的哈萨克人的争取团结和安置工作,给他们划定居住和放牧地区,并拨款帮助他们购置牛、羊、帐篷等,从穿衣到吃饭,采取头两年包下来的政策。1954年,又帮助他们建立自治地方(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大力发展生产和教育文化事业,从而激发了他们的爱国主义热情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改善和密切了与蒙古族、藏族和其他民族的关系。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还帮助鄂伦春族实现定居,帮助苦聪人出林落户,扶助一些地区的苗族、瑶族下山分田定居,并妥善解决了民族地区一些历史遗留的边界、草场纠纷。各级政府还大力调解各民族内部的纠纷,如领导大瑶山瑶族各支系签署并实施《团结公约》,大力开展了争取、团结、教育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工作。在党和政府的帮助下,达赖与班禅的关系得到了缓和,藏族内部的团结得到了加强。这些措施,有效地改善了民族关系,促进了民族团结,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大检查

  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些地区尤其是一些民族杂居地区,在执行民族政策过程中出现偏差,个别地区甚至存在严重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做法,以致激起当地少数民族的极大不满。针对这种情况,1952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批示,要求各地认真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同年12月,又发出《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较少地区必须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强调进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不仅在民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很多的地区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即使在少数民族较少甚至很少的地区也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1953年3月,毛泽东同志亲自起草了《中央关于在民族问题上党内和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批判大汉族主义,具体地解决少数民族中仍然受歧视受痛苦的问题的指示》,深刻指出:“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况,对于共产党人来说,是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即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即是国民党思想,必须立即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毛泽东文集》,第六卷,269页,人民出版社,1999。)

  根据中央的指示,1952年和1956年,在全国范围进行了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两次大检查及时纠正了民族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保证了党的民族政策能够落到实处,在各族干部群众中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此基础上,1956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把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处理好的十大关系之一,强调“我们必须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毛泽东文集》,第七卷,34页,人民出版社,1999。)1957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再次强调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毛泽东文集》,第七卷,227页,人民出版社,1999。)同年7月,全国人大民委和国家民委共同在青岛召开民族工作座谈会,主要是针对民族政策大检查中发现的缺点和错误进行批评,并对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展开讨论。周恩来总理在会上作了《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就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几个原则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特别指出:“我们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在中国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就是既反对大民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特别要注意反对大汉族主义。”(《周恩来选集》,下卷,247页,人民出版社,1984。)强调要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个“新的基础上达到我们各民族间进一步的团结。”(《周恩来选集》,下卷,248页,人民出版社,1984。)

  六、明确社会主义时期我国民族关系的性质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各民族内部旧的社会制度,消灭了剥削阶级,我国的民族关系开始基本上结成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崭新的社会关系,它的基本特点是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由于1957年以后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民族关系在发展中出现了严重曲折。在“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错误理论指导下,把党在民族工作中的正确理论和政策当作“投降主义”、“修正主义”加以否定,把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当作阶级敌人加以打击迫害,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在我国各民族之间,主要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又造成了相当深的民族隔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进行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系统地纠正这些错误。1979年2月,中央为统战、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摘掉了“投降主义”、“修正主义”的帽子。1980年4月,中央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在我国务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3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在中央的重视和关心下,民族地区的大量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正确处理,被严重损伤的民族关系得到了医治和改善。许多民族、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平反后生活上得到了照顾,政治上得到了安排。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深感我们党又恢复了实事求是的作风,高兴地说:“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又回来了!”(《云南省“沙甸反革命事件”得到乎反,激发了回族群众的积极性,改善了民族关系,促进了安定团结》,《人民日报》,1979年9月11日。)

  七、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表彰活动

  针对“文化大革命”造成人们的民族政策观念淡薄的情况,1980年春节前后,在全国范围集中进行了民族政策再教育,并结合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解决了民族关系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全党全社会提高了对民族政策的认识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许多地方把民族政策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经常性工作坚持下来。与此同时,民族团结月活动在各地蓬蓬勃勃地开展起来。这项活动最早是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开展。1952年,该州将每年9月定为“民族团结宣传月”,得到了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肯定和表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地非常重视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如新疆将每年5月、内蒙古将每年9月、贵州黔东南州将每年7月定为“民族团结月”。在活动中,有的地方和单位提出“为民族团结做一件好事,交一个不同民族的朋友”的号召。群众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逐步在全国广泛地开展起来,并且涌现出大批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1982年,国家民委倡议开展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到1988年,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在此基础上,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56个民族成分的1166个先进集体和个人。之后,国务院又先后于1994年、1999年和2005年召开了第二、三、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地也随之不断掀起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热潮。

  八、提出各民族重要思想“谁也离不开谁”的

  1981年7月,中央转发《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问题的纪要》,指出:“在处理汉族同少数民族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时,一定要非常慎重。新疆的汉族干部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少数民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搞不好;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也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汉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也搞不好。”(《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149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视察工作时指出:“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个民族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进一步强调,各民族之间要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携手奋斗。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要求,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深扎根于各族干部群众心中。此后,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民族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要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共同理想和强大的精神支柱。

  这些重要思想,高度概括和深刻阐明了我国各民族休戚相关、命运与共的血肉关系,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九、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民族关系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酿成了严重后果,必须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指出:“对于民族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应当采取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积极疏导的方法加以解决。……总结历史的经验,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必须慎重从事,从有利民族团结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要轻率地扣这个帽子或那个帽子。”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民委等七部委《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时,要始终高举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旗帜。强调要严格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打击为辅的方针;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建立预警机制,定期排查存在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事发当地;强化新闻宣传纪律,加强正面引导,防止负面影响,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敏感的宣传报道,要先送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这是一个针对性很强的文件,对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做好杂散居地区民族工作,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具有重大意义。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了省、市、县、乡各级政府负有巩固和发展民族关系的重要职责。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明确提出了做好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198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明确要求,结合杂散居地区的特点,着重做好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民族乡工作和未实行区域自治的11个少数民族的工作。199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这是杂散居地区民族工作的两个重要法规。

  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强调坚持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最充分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强调要积极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坚持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妥善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提倡各民族相互亲近、相互交流、相互帮助,不断增进各族群众的兄弟情谊。

  2004年10月,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十六次集体学习,学习内容是我国的民族关系。胡锦涛同志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200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强调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过去、现在、将来都是我们能够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不断胜利前进的重要保证。胡锦涛同志还深刻阐明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内涵,强调: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光荣职责。

  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颁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5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走过了一个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新纪元。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根本基础。改革开放的推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实践证明,我国民族关系经受住了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种种考验,无论在当今世界上,还是在中国历史上,新中国的民族关系都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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