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健全民族教育管理体制
为加快民族教育建设步伐,新中国成立不久,就逐步设立民族教育专门的管理机构。1949年10月,中央民委成立,设文教司负责管理少数民族教育事务。1952年4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要求在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中,设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民族教育事宜。根据这一决定,教育部设立了民族教育司。1955年4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全国民族教育行政领导问题的意见》,要求继续充实和健全民族教育行政机构,并对其职责和工作范围作了规定。1958年2月,高等教育部并人教育部,设立民族教育委员会负责民族教育的领导和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教育行政机构被取消。1978年,国家民委恢复教育司。1980年1月,教育部恢复民族教育司。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恢复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此后,有关地方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陆续恢复,各种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也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民族教育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召开了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1951年9月,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此后,又分别于1956年6月、1981年2月和1992年3月,召开了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2002年7月,召开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着重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对推动各个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和作用。
二、建立和发展各类民族学校
一是举办民族中小学。1950年11月,政务院批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指出: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整理或设立少数民族的中小学。此后,民族地区和一些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散居地区,陆续设立了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中小学。而且,国家根据少数民族边远地区、牧区、山区以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学生上学难的特点,50~60年代在部分省、自治区还开办了寄宿制民族中小学。
改革开放后,国家加快了民族中小学,特别是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建设步伐。1980年10月,国家民委和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对于大多数文化教育十分落后的民族,特别是对于边远地区、牧区、山区的民族,必须采取特殊的办法,在相当的时期内,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公办的民族中小学,给予较多的助学金,特别要大力办好一批寄宿制学校,采取由国家管吃、管住、管穿的办法。1984年5月,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法律形式把这一政策固定下来,规定:民族自治机关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1992年10月,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地方或经常流动的牧区,学校的布局要相对集中,从一定年级起举办寄宿制学校。”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后,民族中小学尤其是寄宿制学校的发展得到进一步重视。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决定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为民族中小学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2002年7月,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国家支持的重点放在民族工作的重点地区、高寒山区、边远农牧区和边境地区,积极改善这些地区的寄宿制学校和其他普通学校的办学条件。2003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要求用五年时间完成西部地区“两基”攻坚任务,并且首次提出,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提出的《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提出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在西部地区372个“两基”攻坚县中,民族地区有312个。200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要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实施“两免一补”的步伐。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民族地区有267个。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提出从2006年起全部免除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书本费,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在这些政策的支持下,民族中小学,特别是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办学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二是建立民族高等院校。早在1941年9月,我们党就创立了第一所民族高等院校,即延安民族学院。1949年11月,毛泽东同志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毛泽东文集》,第六卷,20页,人民出版社,1999。)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了建立民族学院的决定。1950年8月,西北民族学院首先在兰州成立。同年11月,政务院批准《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6月,中央民族学院建成开学。此后,西南民族学院、中南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等相继建立。到1958年,全国共建立了10所民族学院。“文化大革命”期间,先后有8所民族学院被撤销或停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逐渐恢复并得到了充实和加强。从80年代末开始,湖北民族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大连民族学院和内蒙古民族大学又相继成立。1995年和1999年,国家相继启动“211工程”和“985工程”,中央民族大学先后列人“211工程”和“985工程”二期建设学校,得到了较大扶持。2005年12月,国家民委和教育部联合召开全国民族院校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办好民族院校,加快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目前,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以13所民族院校为主体,以民族学科为特色,学科门类较为齐全的高等民族教育体系。
三是发展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地区逐步恢复和发展了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并开始创办职业中学。1992年4月,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要求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推动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2000年7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目前,民族地区已初步建立起以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为主体,其他教育机构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多规格、多形式的培养和培训中初级实用人才的民族职业技术教育网络。
三、采取灵活的办学形式和教学方式
一是举办民族班。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中央要求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临时性质的民族干部训练班。50年代起,贵阳师范学校、中央团校、北京医学院、上海音乐学院等先后举办了多批民族班。1980年6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的通知》,决定从当年起,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5所全国重点高校试办民族班,在原定招生计划之外,从内蒙古、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招收少数民族学生。1984年3月,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发布《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高校民族班逐步正规化和制度化。1989年后,全国50余所高校还专门为新疆举办民族班,开展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另外,基础教育也借鉴高校民族班的经验,开办了中小学民族班和民族女童班。
二是举办预科。各民族学院从建院之初就坚持办预科,为尚不具备直接进入大学本专科学习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进行补习。1951年10月,政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要求各种高等学校设立先修班或补习班,以便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此后,部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相继举办了少数民族预科班。1980年,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召开干训、预科工作会议,强调民族预科是高等教育的特殊层次,是少数民族学生进入全国各重点大学学习必不可少的阶梯,进一步明确了民族预科的办学方向。1984年3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发布《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把高等院校民族班分为预科(含预科班或基础部)、专科和本科三种,并确定了预科、专科和本科各阶段的培养任务。1992年起,国家教委组织编写民族预科教育系列教材,较好地解决了预科教育无统一教材的问题。1994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明确把“认真办好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预科和本专科民族班教育”,确立为我国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之一。为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提高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办学水平,教育部又先后于2005年4月和6月,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
三是举办内地西藏班(校)和内地新疆班。80年代初,中央领导同志指示,在内地创建西藏学校和举办西藏班。1984年12月,教育部、国家计委发出《关于落实中央关于在内地为西藏办学培养人才指示的通知》,决定在内地创建西藏学校和举办西藏班,每年招收1300名521500名藏族学生,着重为西藏培养中等专业技术人才。此后,北京西藏中学、成都西藏中学、天津红光中学等一批内地西藏班(校)建成并开始招生。1987年9月、1993年3月和2002年10月,国务院先后三次召开全国教育援藏工作会议,加快了内地西藏班(校)建设步伐。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开始招生,首批学生1535人,2006年招生规模将达到5000人。
四是实行双语教学。新中国成立之初,民族地区中小学普遍存在少数民族学生因不懂汉语而影响教育质量的问题。针对这一实际,国家决定在这些学校推行双语教学,即同时使用民族语和汉语进行教学。1950年,政务院批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指出:各少数民族学校要逐步做到用各民族自己通用的语文授课,同时也应学好汉语文。1951年,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指出:“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中小学各科课程,必须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各少数民族的各级学校按照当地少数民族的需要和自愿设汉文课。”双语教学开始在民族地区逐步实施。1981年,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推动了双语教学的发展。1984年和1986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义务教育法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实施双语教学分别作出了规定。1991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要求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适当年级实行双语教学。2001年6月的全国基础教育会议,2002年7月的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强调了搞好双语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2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把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确立为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一项政策措施。
2004年7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制定《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2005年6月,又进一步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这是国家为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
四、开展教育对口支援
内地省、市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支援协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国家每年都动员大批大学毕业生和其他知识分子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工作。90年代后,国家加大了民族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力度。1992年3月,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决定,组织发达省、市对口支援民族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10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对全国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实施教育扶贫的意见》,确定沿海省、市与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结成“一对一”帮扶关系。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和落实内地省、市对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1993年11月和1996年11月,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先后两次召开全国教育对口支援协作工作会议。1997年4月,两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的通知》,把教育对口支援纳入扶贫工作,并相应调整了对口支援关系。2000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等联合印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此外,1995年和2001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都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促进了民族教育的发展。
五、加强民族文化建设
一是设立民族文化工作机构。1949年中央民委成立时,就设立了负责管理少数民族文化事务的文教司。1950年5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成立民族部,开办民族语言广播(现改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族广播中心,每天用蒙、藏、维、哈、朝、汉等6种语言广播。)1951年2月,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在文化教育委员会专门设立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根据这一决定,文化部还设立了民族文化司。同时,在中央民委陆续建立了相关文化机构。1951年1月,成立中央民族印刷厂(1963年改名民族印刷厂)。1952年9月,成立中央民族歌舞团。1953年1月,成立民族出版社。1955年2月和1957年10月,《民族画报》和《民族团结》杂志(2001年1月改为《中国民族》)分别创刊成立。1959年9月,民族文化宫建成开放。1978年11月,中央马列著作、毛泽东著作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局(后改称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成立。2001年1月,《中国民族报》创刊发行。一些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份也相继成立了各种民族文化机构。民族文化机构的健全与完善,保障了民族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是加强民族文化设施建设。自50年代起,国家逐步在民族地区建立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和少数民族语言影视节目译制机构,并为牧区提供流动文化车、汽车图书馆、流动剧场等文化设施。改革开放后,国家对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给予优先安排,各级政府对民族地区文化基础建设投资和文化事业实行经费单列。1992年后,国家开始实施“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建成了一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受益的边疆各族群众达1000多万人。此外,“创建文化先进县”、“知识工程”和“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等文化重点工程,也都有力促进了民族地区的文化设施建设。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重点解决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问题。2000年9月,又启动了“西新工程”,重点解决西藏、新疆等边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问题。此外,2000年2月,文化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对加快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组建少数民族文艺团体和文艺研究机构。为传播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从50年代开始,党和国家就积极采取措施,组建各种少数民族文艺机构。1952年9月,成立了主要由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组成的、以演出少数民族题材作品为主的中央民族歌舞团。随后,自治区、自治州和一些多民族省份相继建立了专业或业余的民族歌舞团,自治县(旗)建立了乌兰牧骑演出队。国家还经常向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派出电影放映队,免费放映电影,丰富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在中央和地方,成立了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会等一批专业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创办了《民族文学》等一批民族文学艺术刊物,有力推动了少数民族文艺的创作和研究。
四是积极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早在50年代初,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中央文学讲习班,就开始吸收少数民族文学工作者。之后,一些高等院校陆续开设了少数民族文学专业,一些地方的艺术学校开始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一些社会团体相继举办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培训班,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文艺骨干人才。1980年8月,文化部、国家民委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培养的方向和任务。1981年12月,文化部、国家民委、教育部在《关于加强民族艺术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对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作了专门规定。
五是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为繁荣民族文艺,1980年9月和2001年9月,文化部和国家民委先后举办了两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充分展示了我国少数民族多姿多彩的文化艺术,促进了各民族文艺的相互交流。为推动少数民族文艺精品的创作,80年代后,国家民委、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举办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文学“骏马奖”和少数民族声乐、舞蹈、戏剧“孔雀奖”的评奖活动。几十年来,相继推出了《五朵金花》、《刘三姐》、《阿诗玛》、《冰山上的来客》等一批少数民族题材的优秀电影,深受各族群众喜爱。一批优秀少数民族文艺人才脱颖而出,蜚声国内外。他们中有相声大师侯宝林、马三立,绘画大师黄永玉,著名作家玛拉沁夫,舞蹈家白淑湘、刀美兰、杨丽萍,指挥家李德伦,作曲家雷振邦、郑律成,歌唱家才旦卓玛、德德玛等。
六、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语言文字是民族的重要特征,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体现。1949年9月,《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使用和发展其语言文字的自由。1951年10月,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专门成立了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主要是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充实其文字。1954年5月,政务院批准实施《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1954年通过的宪法,专门就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作了规定。1956年至1958年,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民委组织了共有700多人参加的7个语言调查队,分赴16个省、自治区,对近40个民族的语言进行大规模调查。在此基础上,国家先后为壮、布依、苗、彝、黎、纳西、傈僳、哈尼、佤、侗等10个民族制定了14种文字方案,帮助傣、景颇、拉祜族改进了文字,帮助维吾尔和哈萨克族设计了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新文字。1991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明确了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措施。2000年10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在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同时,强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要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充分尊重和较好发展。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7种少数民族文字的文件译本和这7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同声翻译。我国人民币主币除使用汉字之外,还使用了蒙古、藏、维吾尔、壮四种少数民族文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广播电台每天用21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播音。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的节目制作、播出及覆盖情况,有了较快发展。
七、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利用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有计划地开展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利用工作。50年代初,中国科学院、国家民委、文化部等组织了数以万计的专家学者和文艺工作者,深人民族地区搜集、抢救流传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使许多濒临消亡的民族文化遗产得到抢救。1979年,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发起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等十大文艺集成的编纂工作。1980年,文化部、国家民委印发《关于做好当前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要求抓好民族文化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工作,保护少数民族老歌手、老艺人,抓紧抢救文献记载和口头流传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1996-2000年,国家成立专门机构,开展了对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的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为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2003年初,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5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为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6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目前,我国已有30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人世界遗产名录,其中,西藏布达拉宫、云南丽江古城、云南“三江并流”景观等5处分布在民族地区。
为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国家还开展了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出版工作。1982年3月,国务院召开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任务。1984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充分重视民族古籍的抢救、整理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1984年7月,成立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和指导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1985年12月、1996年5月、2003年11月,连续三次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会议,进一步推动了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此外,国家还投入巨资对拉萨三大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克孜尔千佛洞、布达拉宫等民族地区大批国家重点文物古迹进行维修,并投资修建了一批博物馆。其中,1989—1994年,投入了5300万元和1000公斤黄金对布达拉宫进行维修,投资近亿元的西藏博物馆已建成使用。
八、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一是大力开展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新中国成立之初,民族地区缺医少药,地方病、传染病流行,少数民族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云南一些少数民族中,流传“只见娘怀胎,不见儿赶街”的无可奈何的感叹。从1950到1952年,国家拨出1000万元专款用于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并先后派出8个中央民族卫生工作大队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有关省区也派出了各种卫生工作队、巡回医疗队和疟疾防治队。他们深入少数民族农村、牧区和山区,免费送医送药,治病救人。1951年8月,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决定对边疆少数民族实行免费医疗或减免收费,并制定了《防治少数民族地区性病、疟疾与推行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方案》。会后,卫生部集中力量在蒙古族、藏族地区开展消灭性病,在西南、中南民族地区开展消灭疟疾和妇幼疾病的工作。至50年代末,我国基本消灭了严重威胁少数民族群众生命安全的鼠疫、性病、天花、疟疾和布鲁氏菌病等传染病。云南沧源佤族对此作了鲜明生动的对比,他们唱道:“在那黑暗笼罩的年代,病魔痛苦和佤家在一起,好像紫藤缠榕树;死亡和佤家在一起,好像土地和坟墓。在阳光普照的今天,健康欢乐和佤家在一起,好像春风吹绿谷。”80年代,地甲病、结核病和地氪病等地方病也基本得到控制。200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有关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开展民族地区防治地方病工作提供了指导。
二是建立卫生医疗机构。从1950到1951年,卫生部专为民族地区恢复和新建了一批卫生机构,仅在内蒙古、青海、新疆就有94所卫生院和24所医院。1951年8月,卫生部颁发《关于建立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的决定》、《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在民族地区逐步建立医疗卫生机构。1952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五年计划的若干原则性意见》,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要逐步建立医院、卫生院和农村牧区的医疗队、防疫站及其他医疗卫生设施。1983年5月,卫生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加强民族地区的城乡基层卫生组织建设,使县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所)、民族医院或门诊部成为当地医疗卫生工作的基地和业务指导中心。从90年代初开始,全国开展了建设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卫生三项建设”,民族地区配套建设和改造了乡镇卫生院,建设了县级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所。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出: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贫困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的县医院、县中医院、民族医院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
三是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人才。1951年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决定,从内地调配卫生工作干部支援边疆民族地区,积极培养少数民族的卫生技术人员。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办卫生学校、建立医学院校,在北京、上海等地医学院开设民族班,在中央民族学院和地方民族学院开设医预班。1983年5月,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加速培养少数民族高级医学人才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级卫生技术干部,搞好对口支援工作,弥补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和资源的不足。6月,卫生部、国家民委、教育部联合发出《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医学院校培养少数民族高等医学人才的意见》,提出内地部分医学院校要为民族地区培养高级医学人才。80年代以来,国家还通过在自治区和一些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举办医学院校或开办民族班,通过组织对民族地区卫生骨干队伍的对口支援培训等,多层次、多渠道地培养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人才。
四是重视发展民族医药。民族医药在历史上曾经是少数民族人民防治疾病的主要手段,是中华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1951年,《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提出了总结与提高民族医药的方针,各地先后建立了一批民族医药机构。1983年5月,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1984年9月,卫生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制定《民族医药事业“七五”发展规划和意见》,会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促进了民族医药事业的稳步发展。1995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第二次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提出实施“316计划”(“316计划”中的“3”是指在全国筛选30个民族医的医、教、研机构进行重点建设;“1”是指培养100名在各自学科领域里处于先进水平的民族医药临床和技术骨干;“6”是指在民族药方面确定60个基地,包括民族药材的生产、采购,民族药品的生产、销售等。)和一系列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1997年2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从民族医药基地建设和队伍建设、民族医药科研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对民族医药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
九、重视少数民族人口工作
在旧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的死亡率很高,造成人口不断减少,很多少数民族平均寿命只有30岁左右,有的少数民族甚至到了濒临灭绝的边缘。比如赫哲族,在民国初年还有两三千人,到新中国成立前夕仅剩300多人。这种状况,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重视。
从50年代开始,党和国家在部分民族地区开始推行“人口兴旺”政策,鼓励发展少数民族人口。1952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指出:“西藏地方大,人口少,人口需要发展”(《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583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1953年6月,中央民委第三次(扩大)会议通过《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提出贯彻“人畜两旺”方针。80年代初,国家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予以实施。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2000年11月,国家计生委、国家民委印发《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今后10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2002年,我国正式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的同时,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发展。1953年11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1981年9月,国家体委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座谈会,提出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方针和任务,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始制度化。迄今,我国共举办了7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会上的表演项目和竞技类项目不断增多,并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还从财力、物力等方面,大力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的培养,改善民族地区体育设施,推动了民族体育运动的蓬勃开展。
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既要大力发展经济,又要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文件还制定了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国家还将组织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进入了一个加快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