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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平等是新中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
也是我国民族工作的理论基石

2016-12-29 11:25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卫松 杨昌儒 金炳镐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原始社会的人与人是自然状态的平等;私有制产生以后人类社会进入到阶级社会,人与人的自然状态平等被阶级不平等取代;私有制、阶级、国家、民族先后产生,私有制下的阶级社会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当人对人的剥削消灭时,民族对民族的剥削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时,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随之消失,民族之间的平等才可能实现。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平等是新中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是做好我国民族工作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族工作的理论基石。

  一、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各民族真正平等创造了根本前提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开始一直关注国内民族问题,一直强调民族平等。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不分民族”“均可接受为党员”;第三条关于苏维埃管理制度就包括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为基础的自由联邦制度。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的宣言提出“只有打倒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1926年中国共产党专门针对苗瑶问题提出“使其与汉人政治经济一律平等”。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各民族平等,对国内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无数次强调、重申了民族平等政策。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的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一直在民族平等的实践上不断探索。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民族平等管理国家事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的根本原则,也是新中国民族政策制定的根本依据,还是民族工作开展的根本方针和所有民族工作的前提。新中国的成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确定,从某种意义上赋予了各民族政治上真正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民族无所谓大小和强弱,在社会主义新中国都是平等的,每个民族都有自身的优势,每个民族都应虚心学习他族的优点。

  总体来看,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从如下几方面,为实现真正民族平等创造了前提: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各民族可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实现政治平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各族人民平等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为了确保各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明确规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体现了马克思的政党合作的理论构想,又是中国革命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历史的必然,在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的实践证明,深深根植于中国土壤之中的政治协商制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宪法把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级,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行使同级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自治权主要有: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优先任用权等。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以上三项基本政治制度为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提供了政治保障,是中国几千年来政治制度的重大突破。从政治上真正建立了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渠道,并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第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从经济上实现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共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产生以来的阶级社会中,不可能真正实现各民族平等发展。要实现各民族平等发展,就必须消灭阶级差别。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其他民族”,因此,“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列宁也明确指出:“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中国坚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也有利于保证各民族平等发展,是各民族平等发展的经济基础。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就致力于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提高。1930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大纲草案》要求帮助中国地域范围内弱小民族的生产力发展。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如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方面,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保各民族平等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马克思所设想的分配方式是在整个社会生产力非常发达情况下,完全公有制情况下的按劳分配直至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但是,中国共产党意识到在国情复杂的新中国,经济基础薄弱、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大背景下,只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分配方式也就只能坚持以公平为导向的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家通过各种形式支持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以确保各民族平等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总之,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从政治上、法律上、经济制度上、分配方式上为民族工作开展建立了基础,也为建立民族平等提供了全方位保障,是我们开展民族工作的根本前提。

  二、新中国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反对任何民族压迫和歧视

  在我国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民族压迫和歧视始终存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各民族实现了真正的当家作主。我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公正、更公平、更先进、更科学的社会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针对大量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的现实,党和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和资金、人才支持。

  从1950年开始,全国开始了科学的民族识别和更改带有民族歧视的称谓。1951年,原中央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开篇明示:为加强民族团结,禁止民族间的歧视与侮辱,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于历史上留遗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经过民族识别,我国先后确认了56个民族。虽然在“文革”期间,新中国建立起来的民族政策体系受到极大破坏和倒退,但是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很快意识到此问题,提出了重新调整和发展。1972年,毛泽东指出:“政策问题多年不抓了,特别是民族政策。现在地方民族主义不突出了,但大汉族主义比较大,需要再教育。”2009年,我国发布了《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第二部分明确指出: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在中国,任何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言行都是违法的。少数民族如遭受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司法机关控告的权利。我国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与国际社会一道,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为建立一个没有民族和种族歧视的世界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三、民族平等是新中国做好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原则

  当前,国家各个领域的综合改革正如火如荼进行,民族工作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国家经济发展进入较长的调整期,生产要素将在更大和更深范围内流动和调整,民族地区和各民族同胞也同样被纳入到这场巨大而持久的改革中。相对非民族地区而言,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任务仍很艰巨,是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的短板。我们面临的民族问题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既有经济的、也有社会的,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民族问题错综复杂,但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原则——民族平等永不变。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在中国处理民族问题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政治平等。也即各民族无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经济发达与否、宗教信仰和风俗是否相同,在政治上享受宪法赋予的同等权利。第二是在经济、文化和生活各领域平等。第三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民族因素而享有特权或被歧视。在此宪法精神的指导下,新中国在处理民族问题过程中逐步建立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保障民族平等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正是在对民族平等始终如一的坚持和贯彻基础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取得了巨大发展。今后,我国民族工作要不断坚持民族平等这一原则,需要做好如下几点:

  第一,从政治上切实保障各民族的主人翁地位。坚持落实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同时,针对以上系列法律法规,各地需不断探索出因地制宜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确保各民族在发展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生产要素流动机制。在国家各项改革推进过程中,需要建立全国范围内公平合理的生产要素流动机制,确保民族地区生产要素和少数民族同胞处于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在适当时候,国家还应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民族地区和各少数民族同胞的生产要素增值潜力,加大少数民族人才技能培训,提升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国家应适度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民族地区,以带动民族地区其他生产要素增值。

  第三,确保各民族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指出:“决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把“共享”作为发展的终极目标,这既是发展的动力,也是发展的目的。长期以来,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民族地区和部分少数民族同胞以牺牲环境、资源、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换取了其他地区的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后,国家提出共享的发展理念,是实现两个大局思想的升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在未来民族工作中,要以民族平等为基础,充分尊重各民族同胞的各项权利,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让各民族同胞平等地发挥竞争优势,确保各民族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总之,历史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新中国真正践行了民族平等思想。当下,我国面对的民族问题更为复杂,民族工作更为艰巨,只有坚持民族平等思想,才有可能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伟大目标。

  【本文系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2015年项目“习近平民族工作思想研究”(2015-GM-173)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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