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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关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论述

2009-12-17 12:55作者:根据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整理  

19504月在藏族干部研究班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民族政策,最主要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凡是少数民族都有自治权利,在统一法令之下,自己管理自己。

1950626在《关于西北地区的民族工作》中指出:我们主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做对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有好处。各自治区政府应有少数民族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在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中,应包括各方面少数民族的代表,人数的比例要有原则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可以大一些。

  19567月在《有关民族体制问题的要点》中指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必须认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各上级国家机关必须保证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自治权利。

1956919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报告》中指出:凡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该成立自治地方。而尚未成立的,都应该按照宪法规定,积极地帮助他们成立自治地方。应该严格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的自治权。

1957325在《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共同进步》中阐明:民族区域自治适合于像中国这样的从民族解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国家,它可以防止帝国主义的挑拨,促进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我国和苏联的情况很不同。在我国,汉族人口多,占的地方少,少数民族人口少,占的地方大,悬殊很大;在苏联,俄罗斯人口多,但占的地方也大。中国如果采取苏联联邦制,就会在各民族间增加界墙,增加民族纠纷。因为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同汉族长期共同聚居在一个地区,有些地区,如内蒙古、广西、云南,汉族都占很大比重,若实行严格的单一民族的联邦制,很多人就要搬家,这对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所以我们不采取这种办法,而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

195784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解放以后在民族问题上的一个根本性的政策。这是我国宪法上规定了的。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实行民族自治共和国那样的制度呢?自治的形式在我国叫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还有民族乡,在苏联叫自治共和国、自治省、民族州。这不单是名称的不同,制度本身也有一些不同,也就是实质上有一些不同。不同的地方,不是在自治不自治的问题上。苏联的自治共和国是给民族以自治权利,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也是给民族以自治权利。不同的地方,在于苏联的区域划分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苏联的自治共和国的权利、权限的规定也与我国有些不同。这些不同,是从两国的历史发展的不同而来的,部分地也是由于中国和当年十月革命时代的形势不同而来的。俄罗斯在19世纪已经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虽然还有很大的封建性。一方面,它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落后,另一方面,它已经成为帝国主义国家,拥有殖民地。那个时候,在俄罗斯周围的一些民族,都是被沙皇这个俄罗斯政权统治着。这是一种殖民统治。而且,当时俄国的各民族多数都是一个一个地各自聚居在一块。
  
中国的历史同当时俄国的情况却完全不同。中国的民族发展在地区上是互相交叉的,内地更是如此。汉族曾经长时期统治中原,向兄弟民族地区扩张;可是,也有不少的兄弟民族进入过内地,统治过中原。这样就形成各民族杂居的现象,而一个民族完全聚居在一个地方的比较少,甚至极少。我们常说,新疆是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一个地方,但是新疆也不是一个民族,而是十三个民族。西藏比较单一一些,但这指的是现在的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管辖地区,而在其他地区,藏族也是和其他民族杂居的。我国历史的发展,使我们的民族大家庭形成许多民族杂居的状态。由于我国各民族交叉的时代很多,互相影响就很多,甚至于互相同化也很多。汉族所以人数这样多,就是因为它吸收了别的民族。……汉族同化别的民族,别的民族也同化汉族,回族是这样,满族是这样,其他民族也是这样。这种情况,越向内地越多。历史的发展使中国各民族多数是杂居的,互相同化,互相影响。中国民族多,而又互相杂居,这样的民族分布情况,就不可设想采取如同苏联那样的民族共和国办法。因为要构成一个民族共和国,需要构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绝大多数的民族人口要聚居。
  
历史的发展使我们的民族大家庭需要采取与苏联不同的另一种形式。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发展情况,不能照抄别人的。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对于我们是完全适宜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可以在这个地方有这个民族的自治区,在另一个地方还可以有这个民族的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
  
……在中国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宜于建立也无法建立民族共和国。历史发展没有给我们造成这样的条件,我们就不能采取这样的办法。历史发展给我们造成了另一种条件,就是中国各民族杂居的条件,这种条件适宜于民族合作,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一个民族不仅可以在一个地区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区,而且可以分别在很多地方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我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
  
……我们整个中华民族对外曾是长期受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内部是各民族在革命战争中同甘苦结成了战斗友谊,使我们这个民族大家庭得到了解放。我们这种内部、外部的关系,使我们不需要采取十月革命时俄国所强调的实行民族自决、允许民族分立的政策。历史发展给了我们民族合作的条件,革命运动的发展也给了我们合作的基础。因此,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采取的是适合我国情况的有利于民族合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不去强调民族分立。现在若要强调民族可以分立,帝国主义就正好来利用。即使它不会成功,也会增加各民族合作中的麻烦。
  
……在中国这个民族大家庭中,我们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为了经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的发展、共同的繁荣。中国的民族宜合不宜分。我们应当强调民族合作,民族互助;反对民族分裂,民族“单干”。我们民族大家庭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我们普遍地实行民族的自治,有利于我们发展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我们不要想民族分立,更不应该想民族“单干”。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基础上,建立起我们宪法上所要求的各民族真正平等友爱的大家庭。
  
肯定地说,民族自治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凡是宪法上规定的民族自治权利,以及根据宪法制定的有关民族自治权利的各种法规、法令,统统应该受到尊重。在这方面,从中央政府一直到地方政府,有的时候是注意不够的。我们应该多检查,多批评。同时,在这方面,因为汉族人数多,容易忽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大汉族主义的缺点也是比较容易发生的。忽视民族自治权利的倾向,多半是从大汉族主义来的,应该批判。
  
另一个问题,就是民族化问题。既然承认各民族的存在,而我们又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化问题就必须重视。因为经过民族化,民族自治权利才会被尊重。例如,民族的语言文字,就要尊重它。没有文字的,要接照本民族的意愿帮助他们创造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民族的文字应该成为第一种文字。既然是民族自治,就要培养民族干部。既然承认民族,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就要受到尊重。这些就是民族化。如果不重视这些民族化的问题,就不符合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使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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