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